[政策汇总]数字货币监管政策
2017年9月7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配合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平台立即停止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各平台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根据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要求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平台以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必须做出全面清理整顿工作。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官网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709/t20170904_323047.html
2018年1月,央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下发《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支付结算服务提出监管要求,明确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http://www.mpaypass.com.cn/Download/201801/19105448.html?_d_id=c9bbddebb539b3765e473f0f343fc7
201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警示公众,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链接:
http://www.pbc.gov.cn/rmyh/105208/3609899/index.html
2018年8月,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中新增“代币发行融资”这一举报类型。具体举报原因包括: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等。
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官网链接:
https://jubao.nifa.org.cn/ipnifa/range.html
自2017年银监会大力开展“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工作以来,防风险、强监管一直是金融监管的主旋律,“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式监管”两大监管原则贯穿始终。这两大监管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目标都是加强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侧重于监管的根本理念,它强调的是银行各业务的根本属性,按照业务的本源暴露银行本应该承担的风险,并将其置于监管之下。“穿透式监管”原则更侧重于操作层面,向上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是实现“实质重于形式”监管理念的手段。
“穿透式监管”与“实质重于形式”两大监管原则落实到同业业务上,主要针对多层嵌套隐匿实际风险承担的情况,防范实际应由商业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穿透式监管”与“实质重于形式”两大监管原则落实到理财业务上,主要针对其它业务与理财业务人为混同的情况,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落实到表外业务上,主要针对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人为混同的情况,防范表内外风险传染;落实到银信通道业务上,主要针对通道业务实质被隐匿的情况,防范业务风险未暴露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