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找回:被拐孩子心归何处?勿让买家逍遥狱外! | 随想录
文 / 我所谓
「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被拐孩子也会觉得亲生父母吵闹。
必须“买卖同罪”,因为“公平、公平、还是TMD公平”。」
继7月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找到失去24年的孩子郭新振之后,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也找到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
此事再度引发社会各界对“拐卖”话题的热烈关注,最近热度下来,在此谈谈其中两个方面:
一是被拐孩子为何难以身归老家、心属父母?
一是应该如何惩罚买家(本文不愿称其为“养父母”)?
一、回家万难
一朝被拐深似海,寻到血亲亦陌路。
受害家庭沉沦苦海,每日每夜尝尽失去孩子之痛而无以解脱;历尽千辛万苦,难得找到被拐孩子,但总有遗憾之事——人虽找到,心无归属:相比找上门来的亲生父母,被拐孩子更偏向选择留在买家生活。
孙卓4岁被拐,孙海洋夫妻寻找14年,打算回买家身边生活,且说“如果养父母被判刑自己会生气”;
郭新振2岁被拐,郭刚堂夫妻寻找24年,选择回到买家身边;
据报道“梅姨案”被拐9名孩子,找到6名,至少3名留在买家;其中杨家鑫1岁多被拐,16年后与生母夏先菊相认(生父已痛苦自杀),但决定留在买家生活,不再见并拉黑生母;佳鑫2岁被拐,14年后与生母王红相认(生父也已痛苦自杀),但不愿留手机号,只同意加微信,但一条也没回。
……
这就是人间真实: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被拐孩子也会觉得亲生父母吵闹。
如网友所说,受害家庭“会失去两次孩子,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不同在于,第一次恶人捅刀,是买卖双方有意抢掠造成,物理上失去孩子;第二次孩子扎心,是买卖双方间接、被拐孩子无意或也许有意排斥直接造成,精神上失去孩子,更加悲凉。
此痛对于我等绝大多数旁人,并非切肤之痛,只能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受害家庭多年前孩子被拐,相当于被买家卖家共同剜下一个伤口;经年未能愈合,更时不时流血;忽然一日找到孩子,大喜过望,伤口似乎瞬间愈合;但孩子“我爱养父母,更想回到养父母家”“如果养父母被判刑自己会生气”“拉黑”“不回信息”……又将伤口上皮肉撕开,一次又一次。
个人做出选择,不外乎利益、理智还有情感。
利益上,人很难放下既得利益,很难离开经营多年的社交网,很难跳脱生活、工作、学习舒适圈,尤其他/她还有得选择——生身父母出于亲情之爱不得不尊重孩子取舍,社会旁人只能各执己见不宜干涉。
理智上,人保持理智是种奢望,尤其被拐孩子找到时大多20岁上下,社会阅历尚浅,而且忽然获悉自己被拐,如同晴天霹雳,多年生活瞬间天翻地覆、面目全非,如何能理性分析对错?还不如先维持现状(留在买家),走一步看一步,起码不会更糟糕。
情感上,被拐孩子与买家更有感情基础,甚至只与买家有感情基础:买家长年蛊惑并塑造被拐孩子的童年、少年以及青年,鸠占鹊巢成为孩子社会学上的父母,至于作为生物学父母的生身父母,一般得靠边站——孩子越小被拐卖、失去时间越长,越是如此。
这牵涉到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生恩与养恩,孰大?”
答题主体是孩子——没法是父母或其他人。
答案是养恩大。
常规情况,生养一体,付出者均是血亲父母。父母生育并尽其所能养护,孩子应该感恩(当然,父母不能以此道德绑架孩子);但如果只负责生,不好好养,反而玩子虐童,自然无需感恩。显然,“养大于生”。
少数情况,生养分离。
一是生身父母因为客观失能(双亡、入狱等),或者因为主观过错(弃养以逃避责任,或者卖出以获利减负)弃权,孩子被养父母呵护长大。显然,“养大于生”。
二是生身父母被抢夺养育权利——也就是孩子被拐卖——孩子在买家养育长大,自然感受到买家的好。似乎,“养大于生”?
问题关键是,买家所谓养育,是“恩”吗?
不是!
先是伤害,然后欺骗。
是买家先剥夺孩子被亲生父母养育爱护的权利,这是伤害;然后基于“不知道就是没有”的逻辑,仗着孩子年幼无记忆,通过对他好来掩盖伤害、绑架感情,这是欺骗。
谁特么稀罕被人抢去养育啊!
但是,被拐孩子作为局内人因为感情纠葛,太难看清或不愿看清这种“先是伤害然后欺骗”的亲情真相;就算看清也难生恨,因为理智无法说服感情,个人难以控制感情。
感情,除了传说中的一见钟情,绝大多数是因为长时间的共同经历、生命体验、情感互动。因此之故,生身父母长期被动缺位,导致他们在被拐孩子心目中居于次要地位甚至没有地位;而买家从别家抢来孩子,成为自己心肝宝贝,很难不会善待孩子,他们可以让亲生女儿成为“伏地魔”,可以“要一给十”溺爱孩子、可以好吃好穿养着、可以嘘寒问暖疼着……多年下来,孩子便是这么“有奶便是娘”从小长到大,只知买家多么好,即便知道被拐真相,但那发生过的都是好啊,真真切切实实在在感到的好,依然难改感念其“恩”。
从孩子被拐那一刻开始,受害家庭就已经“输”了。
冷冰冰分析情感逻辑,不得不承认:“认贼作父”不应该,但很“自然”,即便再遗憾、再无奈。
二、买卖同罪
对于买家,我等吃瓜群众大多支持“买卖同罪”,也有少数人认为“养父母并不坏,他们对孩子也有养育之恩”“亲身父母别咄咄逼人”“孩子都站在养父母一边”云云。
我们得先梳理下目前刑罚规定。
1997年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
卖家量刑不变,买家量刑最高不变,依旧三年,最低调整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5年与1997年相比,从可以“不追究”到可以“从轻或减轻”,略有进步,不能说旗鼓相当,只能说半斤八两。
法条上,卖家刑期是五年以上,最高死刑;买家最低无罪,最高三年。买家量刑明显轻于卖家。
实操中,卖家大多被判处实刑,多少年就是多少年,明明白白没毛病;买家更多享受减刑、缓刑,不能说逍遥法外,起码可以说逍遥狱外。买家获刑更加轻于卖家。
综合来看,卖家罪有应得,基本公平,可以更严。买家“自罚三杯”,太不公平,刑罚起码打了三次折扣:最高才三年,打折;实际更低,再打折;实判还能缓刑甚至无刑,又打折。
所以,很难不支持“买卖同罪”!只为“公平、公平、还是TMD公平”。
一是对卖家公平。“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缺了任何一方,伤害与犯罪都无法成立。甚至正因买家“需求”,才有卖家“供给”:需求决定供给,事前许以重利或者事后酬以千金,相当于买家“指使”或“教唆”卖家犯罪,自然同罪,岂有从轻发落之理?
二是对受害者公平,尤其是受害父母与家庭。买家通过卖家之手,从父母家庭身下掐下心肝,据为己有。菜无心能活,人无心能活吗?能!但是活得痛苦、悔愧、生不如死,而买家却能享受抢来的天伦之乐。买家“判处”受害父母家庭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煎熬,却在事情暴露之后只被判处三年有期或者逃避刑罚,公平吗?
只有“买卖同罪”,才能重拳震慑打击买家,如果任其侥幸心理如愿还无刑罚后果,拐卖儿童妇女的悲剧就不会消弭。
一些报道中法律专家、办案人员提出,买卖不同量刑、买家从轻处罚,有利于保护被拐卖儿童妇女人身安全,有助于提高侦破拐卖案件、找回被拐人员的概率。
这自有其实际考量,但我坚信,用减刑、缓刑甚至无刑来换取买家的“善心”,说好听是鼓励,说难听是收买,近乎“以地赂秦”,只会助长现有买家的得意心理与更多潜在买家的侥幸心理:你看,买了也没事,又不会蹲监狱,孩子还认我呢,怕啥!
“买卖同罪,买不逃罪”,如果再次修订刑法,也许可以如此规定(暂以当下卖家量刑为基准,更严更好):
一、严惩不殆:新法发布之日起,买家与卖家同罪,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最高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既往亦咎:新法发布之日前的案件,买家没有虐待行为或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有期徒刑不低于三年且不得缓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感恩不感恩,归被拐孩子。
原谅不原谅,归受害父母。
严惩不严惩,归法律——不受孩子是否感恩影响,也不受父母是否原谅影响,当仁不让以“不仁”实现“仁”,以“无情”成全“有情”。
再有,真正让买家获刑入狱,直接掐掉买家继续占有孩子的现实可行性,客观上也能推动孩子回到生身父母身边,多接触、多相处,感情才好升温深厚,身心才能真正回归家庭。
愿找到即找回,破镜可以重圆。
愿“买卖同罪”,恶行必受严惩。
愿天下无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