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之意义
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核心内容包括私人信息自主和私密领域不受干扰。行为包括侵入与公开。
王泽鉴在氏著《人格权法》中引用美国学者提出的隐私权所具有的四项功能:
1,人之尊严及自主决定。
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本质,体现于个人自主,不受他人的操纵及支配。对个人内心领域的侵入构成对其自我存在的严重危害。一个人若可以被任意监视,窃听或干涉,他将无法对自已的事务保有最终决定的权利,势必听命于他人,不再是自已的主宰,丧失其作为独立个体的地位。隐私具有特别的独立自主性,以确保私的领域,必要时得以对抗现代社会各种压力。隐私的独立性建立了一个维护人之尊严的防御墙,使个人得有所保留,对抗外力干预。自由的真义在使私人得将若干思想,判断,偏好,完全归属于自已,不能被强迫与他人分享,即使最亲密或信赖之人。
2,情感释放。
隐私具有情感释放(松驰,解脱)的价值。社会生活产生紧张,片刻的幽静,孤独或松驰,有助于确保身心健康。个人受制于来自其扮演各种社会角色的压力,需要有一定时间及空间,得以自我释放,逃脱公众注视,得有机会卸下面具,以真实自处。隐私保护使个人得有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假如所有不合社会规范的行为皆被揭露,势必面临各种制裁,限制或惩罚。隐私犹如安全瓣,容许个人得有机会对他人发泄其怒气,在关闭的房间对他人作可能不公正轻率愚蠢具有非谤性的评论。又隐私可使吾人能在所遭遇的不幸震撼悲伤焦虑彷徨不安中得保持安静,以恢复身心的宁静。
3,自我评估。
隐私有助于自我评估,使个人得回想以往的经验,规划未来,检讨旧的思维而有所创新。此种隐私的功能亦包含重大伦理的层面,即借着良知的操练,使个人得重获自已。此种自我评价,给予个人有适当时间决定是否或何时将个人私的思想感情公之于世。
4,有限度及受保护的沟通。
隐私提供个人得在拥挤的生活环境中有一个有限度与受保护的沟通,即个人得自由与其认为值得信赖之人分享私密,相信其私下所透露的将不会被公开,例如夫妻间,律师与当事人间,牧师与告解者间,医师与病人间的沟通。此种有限度的沟通有助于使人际关系保有必要的距离,有属于自我的隐私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