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的人身权岂能被随意侵害?
“小偷”的人身权岂能被随意侵害?
作者 唐孝忠
创作时间 2008年7月1日
6月30日,重庆江北区某建筑工地,一名涉嫌盗窃电缆线的男子被巡逻民工逮住,民工除对其“罚款”外,还让小偷腰缠电缆罚跪烈日下一小时。这是重庆晚报报道的一个新闻事实,其实,这已不是新闻了,因为类似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还有更“烈”的。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随着“普法工程”的继续,人们的法律意识应该在不断提高,那么,稍有法律意识的人都会明白:不论是自由的人,还是违法犯罪的人,均享有人身权,谁也无权侵害他人的身体,谁才有权力剥夺自然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小偷固然可恨,因为他触犯了刑事或治安方面的法律规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那么,在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之后,如果偷盗的数额达到被追诉的标准,理应受到刑事制裁。但小偷也有权利,不论其被确认有罪之后,还是在侦查阶段,均享有人身权(自由除外),不得随意侵害。
既然小偷与守法公民一样享有身体不得被随意侵害的权利,那么,无论是谁,均无权殴打、体罚、辱骂小偷,即使在小偷被刑事拘留之后,侦查机关也不得对其刑讯逼供。也就是说,连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拥有公权力的人员也不得侵害小偷的身体,只能限制其自由,那么,普通公民有什么理由或权力随意体罚甚至拘禁或殴打小偷?
现实中,很多小偷被抓住后,遭到围观者或事主殴打、辱骂或体罚,这一行为在很多人看来,小偷永远是无理的一方,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很少有人站出来干预:任何人都没有权力殴打、辱骂、体罚小偷!这是不懂法的表现,还是对小偷的愤慨情绪超越了理性,甚至超越了法律?
作为理亏的小偷,处于恐惧之中,面对人们的辱骂、拳打脚踢等,只能苦苦求饶,只得抱头默默忍受,这是其作为特殊身份和处境所面临的尴尬。如果因被殴打受伤,即使重伤,也不敢报警,甚至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听说过小偷被打之后,不久便离开人世的实例吗?尽管小偷可恨,但不至于受到这样的对待。
幸好,这个被跪着忍受烈日暴晒的小偷没有受到大的伤害,但期望见义勇为者或事主,只能“抓”而不能“打”或体罚小偷,除非小偷构成人身损害的威胁。
小偷身上的钱物,事主也无权处置。即使小偷的行为给你造成损害,但还得依照程序解决,不能强制要求小偷过高的赔偿。
文末,或许有的人会质问,你怎么为小偷说话?不,不是在帮谁说话,而是在法律规范的限制下说几句公道话而已。不希望再次发生类似侵权的事件,以免铸成大错,彼此都会受到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