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2019-01-19 本文已影响0人
曾义龙
概念特性
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就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作为抵押财物
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不可分性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主债权辈分歌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主债务辈分歌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一起,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券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财产范围
一般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地一体原则
以建筑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不作为抵押财产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