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证经济】区块链的“去信任”,到底是什么信任?
众所周知,区块链系统建立在非对称密码、哈希函数、安全多方计算和对等网等技术组合基础之上,通过一系列的机制设计,防止了“双花”问题的出现。
而区块链2.0系统又增加了智能合约,使得区块链技术有了更加多样化的业务场景的应用。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得区块链系统具有了其他系统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点,包括去中心化、去信任、集体维护、数据不可篡改、不可伪造、数据可追踪、可溯源等。
去中心化、系统集体维护、数据不可篡改、不可伪造、数据可追踪可溯源等特点,可以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但是,区块链系统的“去信任”的特点,到底去的是什么信任,又是如何实现的去信任呢?
区块链系统建立起来的去信任,应该完整地称为去第三方信任。在其他系统中,互不相识的双方想直接建立起信任关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必须通过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的信任背书,才有可能建立起有限程度的信任。而且这种信任,将随着双方对第三方信任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还会随着第三方信任链条长度的增长而逐级衰减。
区块链系统实现的两个阶段的信任
区块链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和机制设计,实现了业务交往中点到点信任关系的建立。这种信任关系,表现在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对链上数据所表征的历史行为的真实性的信任。即通过对技术手段实现的链上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数据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信任,实现了对数据背后的历史行为的真实性的信任。
区块链通过非对称密码,实现了每个个体在区块链系统中(可以是匿名)的身份认证;通过在每一个区块上打上时间戳并通过哈希函数,保证了区块链链上数据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通过其他相关节点对区块中数据真实性有效性的认可,保证了记录在区块链上的数据的真实性;通过链上数据的全网一致性分发和冗余存储,基于安全多方计算协议,从管理方法和策略上保证了链上数据难以被少数人篡改和伪造。
这在以往基本上是不可想像的,可能需要N个大家都信任的第三方的共同证明,才有可能使陌生人相信某个行为确实发生过。
第二个阶段是对以规则和机制为约束的未来行为的信任。在区块链1.0中,主要是对代码为表征的机制的信任,在区块链2.0中,则进化为对代码为表征的智能合约的信任。对机制和智能合约的信任,其前提要求规则公开,代码公开,同时允许代码本地化编译和运行,且不可被篡改,但其关键是机制和智能合约要有强制执行力,代码要实现与业务的绑定。
区块链实现的两个阶段的信任,即对以链上数据为表征的以往历史行为真实性的信任,和对未来以规则和机制为约束的未来行为的信任。
区块链不能实现的信任
区块链系统不能实现对行为主体的信任,或者说不能通过区块链系统实现对行为主体的信任评价或信用评估。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数字世界里,我们都是基于历史行为和当前事件的属性,判断该行为主体在当前事件中的可信任程度。这种信任,是对该行为主体的全面信任评价。而区块链实现的,是基于区块链所承载的业务场景的单一维度的信任,是在这一维度上对记录在案的历史行为的信任,和对基于规则和机制为约束的未来行为的信任,是在特定领域对特定行为的信任。同时,区块链实现的信任,仅仅包含了可信任和不可信任二个指标,而对行为主体的信用评价,则是一个连续的可度量的指标,而不是单一的全部信任或全部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