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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是否必须提出转正申请方能转正

2015-05-14  本文已影响10438人  小好

案例:

小王于2012年5月10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同时公司规定在试用期满时小王应当提交转正申请,由公司考核通过后成为正式员工。小王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提交了转正申请,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对小王进行了考核,认为小王考核不通过,因此告知他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并在一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仍未通过。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王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但是又说不清楚哪里违法,于是找到律师咨询。

律师分析:

综合上述案例中小王的情况,公司确实存在违法的情况。主要有以下违法问题:

一、试用期期限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例中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因此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的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发放工资。

二、公司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公司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间,否则视为员工已经符合公司试用期的要求,成为正式员工。因此,在日常用工过程中,公司要合理安排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时间。

三、公司不得在试用期结束后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假设第一次考核是在试用期结束之前进行,小王考核不合格,这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直接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第一次考核时没有直接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在一个月之后再进行第二次考核,之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也是违法的。

四、公司无法定事由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员工经济赔偿金。

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企业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要求比较严格,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任意约定和延长试用期,也不能约定多次试用期。如果需要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的,应当在入职时将员工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告知员工,并且考核时间也要在试用期结束之前,避免因程序问题造成劳动合同解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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