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大义灭亲吗?

2024-02-11  本文已影响0人  AUSKING黄东启

早上看了一个视频,讲女儿对父亲罪行包庇,最后被判无罪,非常欣赏法官的人性优先判决举动,很有感触。

大义灭亲就是反人类!小时候听过不少这方面蛊惑宣传,在那个泯灭人性的十年出过不少这方面案例,惨不忍睹。

中国文化几千年来也是倡导义字当先,任何出卖亲人和朋友的人,都是可耻的,绝不能交往。

在我转发的视频下面,有朋友评论,包括对师长的举报。确实是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和举报家人亲人一样罪恶深重,就是无人性的表现。从小到大,我都可以看得很清楚,父母老师孩子的一些缺点,而我则是无条件包容理解,即使他们犯了任何严重的错误,甚至可能是犯罪,我也绝不会向任何第三个人提起。

小时候,我听过邻居大人跟我讲过一些关于我家某个人的不好传言,那时候,我唯一的选择就是沉默。当然在那时候也确实对我幼小心灵产生过影响,甚至有过与其它小朋友比较而自卑的心理,但我还是挺过来了。

妈妈在动乱十年也被关过九个月,我没从想过她是犯了什么错,只是默默期待她回家的日子。

亲亲互隐,直在其中——《四书通讲》中最“烧脑”的伦理辨析。

因为“正直之道”必须合乎“义权之道”,故而其中所承载的哲学价值和智慧含量才值得重视,不容低估。接下来将要探讨的这个问题,几乎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思辨性、也最“烧脑”的问题之一,曾引起学术界广泛而持久的争鸣从而将“正直之道”的哲学诠释能量发挥到了极致。

这个类似“天问”的问题,见于《论语·子路》篇: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必须指出,这个故事聚焦的核心就是“直”与“隐”的关系问题,可以称作“直隐之辨”。前面已经说过,“隐”是“直”的“反面”,一般情况下,“隐”很难和“直”等量齐观。但在这个故事中,孔子却告诉我们,根据“直道”的权变原则,正如在“邦无道”的前提下,“卷”“曲”“逊”“愚”都不悖离“直道”一样,在这个故事所面临的抉择困境中,选择“隐”不仅不违背“直”,而且是“直在其中”的!

窃以为,这个故事非常符合美国作家海明威的“冰山理论”,具有丰富的语义空间,可以做哲学、人类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的交叉研究和跨界诠释。限于篇幅,这里今从以下三个角度稍作辨析,以明其要旨和大义。

其一是“君父之辨”,也可视为内外之辨。乍一看,这个故事很像是一场辩论,正方代表是叶公,赞成“大义灭亲”;反方代表是孔子,主张“亲亲互隐”。叶公所举的直躬者“证父攘羊”,公私分明,占据了道德制高点,犹今之所谓“政治正确”,似乎应该算是“直”的。但是,前面微生高的故事已经警示我们:“行迹”并不直接等同于“心迹”,外在的“直行”,未必出于内在的“直心”。

我们可以做一个“情景还原”——假定自己就是那个儿子,看到父亲犯了“攘羊”的错误,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做才能既符合“孝道”,又符合“直道”呢?不用说,首先应该想到的就是劝谏他,敦促其还人之羊,从而将错误可能带来的危险降至最低。劝谏父亲的行为,对于公权力或者说“君”而言,就是“隐”;但对于私人空间、亲情伦理或者说“父”而言,则属于“直”。

透过这个故事的“表层结构”,即公与私、内与外、情与法的现实张力背后,不难发现,其真正蕴含的其实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君父之辨”,也即君与父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问题。今人可能并不都知道,在儒家文化的五伦关系中,“父”是先于“君”的,《郭店楚简·六德》就说:“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

也就是说,“父子之亲”不仅先于,而且也重于“君臣之义”;前者属“自然法”,后者属“实在法”,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前提,当两者发生冲突,后者亦当为前者稍作妥协与让步。

当“君”所代表的“公”或“外”,与“父”所代表的“私”或“内”,两者发生只能“二选一”的抉择时,作为“人子”的“孝”,必须优先于作为“人臣”的“忠”。因为从“自然人”的意义上说,没有“父”,也有没有“我”;没有“我”,也就无所谓“君”——况且,“君”也是有“父”的。

根据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君”即使掌握着强大的“公权力”,也不能强制臣下为了“尽忠”而放弃“尽孝”,也即“为君绝父”(这在古代叫“夺情”,是背离人道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父子”一伦是不可选择、也无法让渡的“绝对关系”,而“君臣”一伦则是可选择的、甚至是契约式的“相对关系”。逼迫一个人为了“君”而背叛“父”,就像孔子所批评的,“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等于是让文明人退回到“有君无父”的夷狄之邦,甚至是“只知有母不知有父”的禽兽之域!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子才会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朱熹解释此章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

因为你一旦“为君绝父”,对于“君”似乎是“大义灭亲”,但对于“父”,则成了“落井下石”“无情无义”“卖父求荣”,也即自绝于“父子之亲”这一“人之大伦”了。这就违背了“直心为德”的原则。

换言之,“隐”虽然是“直”的“反面”,但却并不破坏“直”的价值,就“父子之情”而言,外在行为的“隐”反而源于内在情感的“直”。以迹求心,反身而诚,问心无愧,才是真正的“直”。孔子说的“直在其中”,也即“直”在“隐”中,深意正在于此。

其二是“经权之辨”,也可视为生死之辨。前面说过,在“邦无道”的情况下,“卷而怀之”“佯愚”甚至是“曲”,都不会悖离“直道”,因为“直道”也必须合义达权。尤其是面临“生死”选择时,选择“生门”,既符合“仁道”,更不离“直道”。

进而言之,“证父攘羊”不仅不是“直”,甚至连“曲”都算不上,而是前面所说的“绞”!朱熹在解释《论语·泰伯篇》“直而无礼则绞”时,两次提及证父攘羊之事,说:“若不当直后,却须要直,如证羊之类,便是绞。”又说:“绞如绳两头绞得紧,都不宽舒,则有证父攘羊之事矣。”

相比“绞以为直”的“证父攘羊”之举,“父子相隐”不过是一“直在隐中”的“权宜之计”,完全符合“守经达权”的经权之道。

换句话说,如果明知“证父攘羊”导致的是父亲被杀,一个儿子还要这么做,只能是“绞”而不可能是“直”;甚至连“绞”都抬高了他,而只能算是“毒”了!

其三是“情法之辨”,也可理解为公私之辨。可能有人会问:亲亲互隐,岂不是互相包庇吗?人人如此,法律的正义如何得到彰显?如果“亲亲互隐”可以容忍,岂不等于将情感置于法律之上,将公道置于私情之上,这不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什么呢?……

当代学者的确就围绕着这一问题进行过长达十余年的争论,至今未息。

“腐败论”者似乎抓住了一个很大的把柄,以此展开对儒学的攻击。但是,恕我直言,这样的观点在逻辑上根本不能成立。孔子主张“亲亲互隐”,并非就是认同“其父攘羊”,也不是希望他“逍遥法外”,其出发点不是包庇犯罪,而是站在人道立场,绝不赞同处于强势的公权力以“鼓励”甚至是“立法”的形式,引诱和迫使处于弱势的个体,选择主动“告发”或“加害”自己的亲人!孔子深刻地洞察到,鼓励一个孩子告发父亲带来的危害,要远远大于一只羊的损失!

“腐败论”者在讨论“亲亲互隐”的问题时,常常忽略了孔子不是在谈法律问题,而是在谈“正直之道”。

在孔子看来,如果把外在的无情无义当作了“直”,那么“直”便走向它的反面——“绞”,甚至成为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

反对“亲亲互隐”,很容易滑向另一个深渊,也即所谓“大义灭亲”。这种观点看似义正辞严,实则是以破坏的方式建设,以反人性的、釜底抽薪的方式维护所谓道义,其行为也许能获得暂时的“道义”满足,但久而久之,必使“人将不人,国将不国”。打个不恰当的比方——用“大义灭亲”的方式反腐败,不啻将一把割阑尾的手术刀,直接插进了心脏!历史上,此类教训和灾难甚多,殷鉴不远,何劳辞费!

因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在伦理建构和制度设计上充分注意到公权与私权、法律与情感、人道与直道等诸多因素的兼容与平衡,故“亲亲互隐”或者“容隐权”的思想,一向为历代法律所采纳和贯彻。

如秦律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汉律规定:“小罪可隐,告者有罪”,“大罪不可隐,隐者连坐”。这又是对“隐”的程度和范围的一种制约和调适。

又如唐《名例律》说:“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以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似此,皆可说明“亲亲互隐”的合理性已经成为古代法律的一种共识。

“亲亲互隐”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公理”,而且也为西方现代法理所认同,可以说“放之四海而皆准”。比如,西方现代法律之“沉默权”概念,就与“亲亲互隐”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我们看西方电影,经常会看到如下桥段:警察抓住嫌犯,第一时间常会这样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的话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在宣告,尽管对方是嫌犯,但依然享有基本人权,包括“沉默权”。

“沉默权”含义有三:其一,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拒绝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词,以免法庭对他量刑过重;其二,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其三,如其无力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而律师的职责则是尽力为被告人作辩护,使其依法享受应该享受之基本权利。

亲属当然无权充当辩护律师,但保持沉默、避免让亲人遭受更严厉的司法处罚,此一人性之本能心理和情感,哪怕作为一种人性的弱点,亦应当被法律制定者充分理解和尊重,如此方能制定善法,形成良治,营造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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