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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跟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仍被判赔二倍工资。

2020-01-04  本文已影响0人  劳动法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约束力,那么,是否签订集体合同后,用人单位就不需要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了?下面分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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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纵横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环球公司)诉称:于淼请求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6日作出裁决,要求我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上述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我公司与工会签有集体劳动合同,该合同对我公司和于淼均具有约束力。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我公司不支付于淼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一倍部分16872.42元。

于淼辩称:我从未见过纵横环球公司所称的集体劳动合同,而且集体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纵横环球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决,不同意纵横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纵横环球公司支付于淼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0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16872.42元。宣判后,纵横环球公司提起上诉,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纵横环球公司与于淼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纵横环球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工会签订过集体劳动合同,该合同亦适用于于淼,不同意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可见,用人单位与工会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也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纵横环球公司未与于淼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企业提交的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可以证明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集体合同不是集体劳动合同。我国20世纪80年代曾出现过多个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曾被称为集体劳动合同。事实上,这种集体劳动合同是对个人权益的一种忽视,也不符合人本的理念,《劳动法》制定过程中摒弃了这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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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工会或劳动者的代表,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单个劳动者。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主要是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其效力也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而劳动合同则是关于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约定。

3、形式不同。集体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此外,二者在合同期限、合同目的、生效要件等方面也有所不同。集体合同性质上是劳动合同的条款,其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仅涉及劳动合同中的一个或几个重要方面,其目的是确定一个整体上的劳动标准,而非确定具体的劳动关系,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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