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2022-07-09  本文已影响0人  一身书生气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人员,教育教学能力经历具备下列要求,经用人单位依程序考核、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可向评委会推荐: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在教学中熟练应用信息技术;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育人工作。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能够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开展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政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1.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满2年);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满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级以上表彰2次。

校长(副校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满8年,任现职以来担任校长满3年,治校理念先进,办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单位持续发展良好,受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教研员从教以来,在基层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或任现职以来,专职从事教研工作满1年,且有1年的一线教学经历或320课时教学工作量。

2.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家校共育效果良好,受到家长和学校好评。教师积极开展家庭教育讲座,每学年至少讲授过1次班级以上家校共育公开课,学生家长评价良好;校长(副校长)积极开办家长学校,学校受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本人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家校共育活动,受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三)教学工作。

教学水平符合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比较出色的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学业绩突出,是区域内公认的教学骨干。

1.坚持教育教学一线,熟练运用学科特点,将思政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学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评价良好。

校长具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和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服务精神,所管理的学校评价较高,获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好评。教研员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服务精神,经常深入教学一线。积极推进学科课堂教学改革,做好研究、指导、培训与管理工作,得到同行教师好评,本学科(领域)工作受到上级教研部门表彰。

3.教师讲授过县以上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学科专题讲座1次;或每学年讲授校级示范课、观摩课或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或每学年参加校级组织的教育教学设计(如作业设计、劳动教育设计、主题班会设计等)比赛获得一等奖1次。教育教学理念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突出。校长每学年讲授校级公开课至少1次。(教研员不作要求)

4.能够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少先队辅导员、团干部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大规模学校(48个及以上教学班或紧密型多校区集团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18—47个教学班)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规模少于18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0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中小学思政课专职教师每年完成思政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其中参加校外思政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教研员任现职以来,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的教研、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或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以上。

5.教师近5年来教学效果评估须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校长、教研员在单位职称评审小组评议中,通过(同意)率须达到85%以上。

(四)素质教育。

在发展素质教育方面,具有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校本课程、社团活动等教育教学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践活动,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教师受到校级以上好评,校长所管理的学校受到县以上行政部门好评,教研员所指导的学校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好评。

(五)教科研工作。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育人方式、德育工作、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创新、作业设计、减轻学生负担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教师能够认真进行教育教学反思,每学期撰写1篇以上教育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奖;或主持过1项校本教科研项目,获得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好评。城市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市以上教科研课题,农村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县以上教科研课题。省教研员主持完成省以上课题,市、县教研员主持完成市以上课题,乡教研员主持完成县以上课题。

(六)示范引领。

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所培养、指导的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校长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教育质量提升、发展素质教育、家庭教育工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有突出作为,形成特色成效,在同类学校中位居前列,受到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在县教育工作会议上做经验介绍。  

教研员经单位统一安排,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能够体现研究深度和个人业务特色,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指导的2所基层学校学科教育教学质量效果显著,获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七)支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城镇学校教师须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满1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对支教可不作要求。参加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视同支教经历。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人员,讲课答辩符合要求,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科研能力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经评委会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职称水平。  (一)教师  

1.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城市教师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或当年在职称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获优秀等次;思政课专职教师参加过市以上专项思政优质课一等奖或示范课或观摩课等活动1次,或参加过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小幼思政课一体化活动获得好评。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观摩课,获得好评;或当年在职称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获良好等次以上。

(2)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获市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市优秀班主任。

(3)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获市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被评为市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承担学科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辅导教学(满3年以上),并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得市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农村学校教师获县一等奖以上。

(5)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在作业设计、单元教学、校本教研等方面有典型做法或案例,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市以上范围推广;或在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工作会议上做经验发言1次或县2次;或本人参与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教育部典型案例。

(6)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基础教育研究成效显著,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7)受到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8)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省1次或市2次。

(9)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省1次或市2次。农村学校教师降低一个等次。  

2.任现职以来,在开展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或主持完成(限3名)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或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农村学校教师县1次。

(2)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在国内知名融媒体平台上发表教育教学类弘扬正能量文章1篇,阅读量达10万人次以上。

(3)主持并指导劳动教育,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县1次。

(4)思政课专职教师主持开展思政实践活动,成效显著,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农村学校教师县1次。

(5)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6)参加省中小学常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工作1次以上或市2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市1次。

(7)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方面成效显著,参与并完成省及以上教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市及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教师参与并完成县教科研课题1项。

(二)教育管理

任现职以来,所管理的学校依法治校,教育教学成绩突出,任校长期间学校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1次或市单项表彰2次(农村学校降低一个等次),同时还应具备:

1.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讲授过市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获得好评。

(2)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基础教育教研成效显著,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受到省委或省政府及以上表彰。(4)受到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获得教师节期间市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5)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省1次或市2次。

(6)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省1次或市2次;或省少先队集体表彰1次或市2次。  农村学校校长降低一个等次。  

2.任现职以来,在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教研科研能力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任校长期间,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展研究性学习,指导劳动教育,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城市学校受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2次。

(2)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和实践等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好评,并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工作会议上做经验介绍,省1次或市2次。  

(3)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在国内知名融媒体平台上发表教育教学类弘扬正能量文章1篇,阅读量达20万人次以上。或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中,主讲教育教学类专题讲座,省1次或市2次。农村学校校长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在国内知名融媒体平台上发表教育教学类弘扬正能量文章1篇,阅读量达10万人次以上。或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术交流活动中,主讲教育教学类专题讲座,市1次或县2次。

(4)参加省中小学常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1次以上,或市中小学常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2次。

(5)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1次或省教研部门组织编写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6)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方面成效显著,能够结合单位实际开展研究,参与完成与本校教育教学发展有关的省以上教科研课题(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市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一等奖以上,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校长降低一个等次。

(三)教研员

教研员每学年在本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或培训活动中开设本学科(领域)的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主题系列教研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应提供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以来的有关材料),且讲课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同时还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方面成绩突出,作为主持人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省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2)主持并积极落实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成绩突出,其改革经验经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观摩或推广。(3)受到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4)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市1次或县2次。(5)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省1次或市2次。乡教研员降低一个等次。

2.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省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2项,市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县教研员主持并完成市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乡教研员参与(限前3名)并完成市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2)省教研员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或公办本科师范类高校学报上发表教育教学类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市县教研员2篇,乡教研员1篇。(3)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在国内知名融媒体平台上发表教育教学类弘扬正能量文章1篇,阅读量达20万人次以上。  (4)省教研员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2次,市县教研员1次;或2万字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5)省教研员参加国家常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工作1次,市县教研员参加省常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1次或市常规质量评价命题2次。乡教研员参加市常规质量评价命题1次或县2次。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二)近5年年度考核获得至少1次优秀等次。

(三)讲课答辩获良好以上等次。(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校长、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评委会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获得好评。

2.主持完成的相应层级的教科研课题中至少有1项获一等奖。

3.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及以上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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