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10%15%,抵减期间、金额计算、抵减范围,这3项要关注
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大家比较熟悉的内容是,规定建筑业企业税率,从原来的10%降到了9%,销售货物的税率,从原来的16%降到了13%。
国家针对有一部分企业,进项税额偏少,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重的问题,专门出台了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政策,允许这符合条件的这些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主要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4项服务,不包括建筑服务、运输服务等。这4种服务取得在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就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这个政策和企业主营业务是什么没有关系,比如说,有可能公司名字叫建筑公司,主营业务是建筑施工,但是在一段时间之内企业建筑服务销售额很少,反而涉及到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4项中一项或几项销售额比较大,占到了整体企业销售额的50%以上,企业是可以享受这个政策的。
比如,建筑业企业主要的收入是工程施工,而且一般来说在建筑公司里边占绝大多数的比重,但是有些建筑公司可能会开酒店、饭店。 正常情况下,饭店、酒楼收入肯定占不到整个公司的50%,但是现在有了这个政策之后,我们可以考虑从公司里面剥离出去,单独成立分公司,或者成立一个法人公司。
不管是法人公司还是分公司,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那么我们只要保证在这个纳税人内部生产生活性服务收入占到50%以上,公司相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加计10%抵扣,这个政策要灵活运用。
在2019年9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87号文件,在87号文件里把原来的39号规定又做了一次细化和改变。按照最新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也就是说,针对生活性服务业占50%以上的,现在可以加计15%,这是最新的一个规定。
因为这个文件是9月份发布的,只能是从10月1号开始执行了,这样可以避免调整以前的增值税。截止时间和39号规定的时间是一样的,都是到2021年12月31号。
生活服务,按照财税(2016) 36号文件的规定,主要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实际上要想利用这个政策,可以对企业的业务或者企业的组织架构做一些适当的调整,比如,通过新成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尽量让生活服务业销售额占到50%以上,进项税额可以加计15%扣除。
39号文件,87号文件,是用4项服务,或者是用生活服务,除以全部的销售额来算比例的。
全部的销售额,包括我们企业的免税销售,出口销售,简易计税销售额,视同销售销售。
另外,有一个特殊情况,有些业务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比如,旅游服务、简易计税施工项目都是可以差额计税。在增值税计算的时候分母的销售额是用差额销售额来计算的。
还有一个问题,最新的政策87号文件说,从10月1号开始执行政策,10月1号哪些企业能执行,哪些企业不能执行,我们从时间的角度来看一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纳税人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政策。
按照这次文件的规定,2019年9月30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一年的销售额符合刚才50%的条件就可以加计抵减15%。
有些企业虽然是2019年9月30号之前成立的,但是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就按照实际经营期销售额来计算,比如,企业在2018年12月份成立的,那就从2018年12月份算到今年9月份就可以。
如果在10月1号新成立的企业,能不能适用这个文件?这次的文件也考虑到了。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
例: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0月设立,10月和12月均没有销售额,11月生产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30万。
10 - 12这三个月的销售额,生活服务销售额是100万,除以130万,生活服务销售额大于全部销售额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公司是2018年1月份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12月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公司应该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减政策?是不是仅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呢?
如果是2019年9月30号之前成立的公司,应该是按照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来判断,不管你之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要先达到12个月。所以说,这个例子应该是从2018年10月份算到2019年9月份
加计抵减额怎么来计算?
按照文件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减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要特别注意,这个不仅仅限于提供4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的, 而是指整个公司所有的进项税额乘以10%/15%加计抵减。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是什么意思呢?加计抵减额是根据进项税额计提的,有可能,我们这个月正好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本身都抵减不完,计提的个10%或者15%加计抵减额暂时没有机会抵减了,就得留到以后去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例,1、10月有销售货物113万
借:银行存款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2、假定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取得了212万的
借:银行存款212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万
3、购进了一批商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共是67.8万
借:库存商品6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万
贷:银行存款67.8万
4、取得了本单位员工出差往返火车票,金额是2180元( 从2019年4月1号开始企业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折算进项税额抵扣),这2180元的火车票,可以折算180元的进项税额=2180/(1+9%)*9%
借:管理费用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
贷:库存现金2180
5、企业购进电脑等办公用品
借:管理费用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银行存款11,300元
10月份,这个企业的销项税额25万, 三笔采购业务总共是79,480,这个月的应纳税额是170,5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705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70,520
加计计提抵减额:79480*15%=11,92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922
贷:其他收益11922
这种加计抵减做账方法,是财政部规定的做法
10应该缴纳的税额就是158,59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8,598,
贷:银行存款158,598,
这个就是整个核算,本身会计核算是比较简单的,下一步,增值税还要进一步改革,比如,明年上半年很有可能要进行增值税税率的进一步减并,假如说,明年把13%的税率取消了很有可能有更多的企业、行业会涉及到加计抵减的问题,比如如果把13%的税率变成9%,为了保证施工企业税负不增加,那有可能就会允许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业等等可以加计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