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论》读书笔记(五十一)
《知识论》读书笔记(五十一)
2022年10月18日
第十二章 因果
一:区分几句关于因果的话
A:因必有果,果果必有因
1,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关于因果的话
“我们要知道,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因果是不能逃的,一切都有因果关系,甲因必乙果,乙果必有甲因”。
作者认为这几个命题没有相等或蕴涵关系,本节要区别这几个命题。
2,事必有因不能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论出来
承认因必有果果必有因这一命题,并不能担保当前的事实一定是有因的。
3,因果是两极辞端
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只表示一种两级辞端或两相对辞端的引用。
无果者绝不能是因,无因者绝不能是果。
4,举别的例以明此理
例,略。
说明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只表示因果之相对,表明因之所谓有果,果之所谓有因,对于事实究竟如何毫无表示。
B:一切都各有其因果关系
1,这主张有便利处
一切都各有其因果关系,表示一件事体都有它的因果关系。没有无因无果的事体,非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一切被决定主义)。
本节所谈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只表示没有无因无果的事体。这种主张使我们感觉到对任何现象都可做因果研究,此其为便当之处。
2,这主张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论出来的
对于日常生活中所习惯的名称或意念,不能作如是推论。
3,这主张是一假设
一切被决定主义是一假设,在此假设之下才可做推论或研究,并不是说由某方法得此知识。
或许可认为它是一种前提,是求知历程中各方法或一部分的方法所隐含的前提。
就假设说,接受它的人认为它是真的,无需求证。
这假设即使动摇了,在此也不作如是讨论。
4,它不能证实
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是不能证实的命题,所以一切被决定主义是一假设。
证明与证实不一样。
证明是意念范围之内的命题的正确性的表述。
能证明的命题不必能证实。
要证实一切都各有因果这一主张牵扯到的问题相当的多。
这一主张是一方法上的假设。
本书赞成此主张,但与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不相干。
C:甲因必有乙果
1,这句话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两样
此处甲和乙为任指词。
甲因必有乙果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中的“必”是两件事。
后者的“必”是逻辑的必,是意义上的必,所以无因的不是果,无果的不是因。
若甲发生后乙未发生,甲只不是乙的因,但仍是甲,所以因必有果的必和甲因必有乙果的必完全两样。
所以两句话根本不同。
2,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从一切都各有其因果推论出来的
说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说一切都有因果关系。
若一切都各有因果,甲有它的因,有它的果,它的果不必是乙,乙的因也不必就是甲,即甲可以是乙的因,所以表明甲因必有乙果和一切都各有因果那样的话根本不同。
此处甲与乙为任指词词,所指的是任何,不是一切。
3,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命题是可以证实的
一切都各有因果,不可证实。
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可以证实。
相信一切都各有其因果的人,这证实用不着。不相信的人,即使搜集各种因果关系,仍无法证实一切都各有因果这一命题。
4,把一部分不讨论的问题撇开
本章不讨论多因复因,多果复果的问题,也不讨论探讨因果的方法。
讨论因果意念中的许多问题。
D:特别的因果关联
1,A-B、C-D、E-F……等特别的因果关系
特别的因果关系不是特殊的因果关系。
2,所讨论的因果关系不能是特殊的
特殊的事体的特殊的因果关系毫无用处,不能利用以为应付经验的工具。
3,归纳所要得到的因果
本章所论的因果是研究学问所欲得到的因果,或是归纳法所谈的因果,有观察试验而来。
从经验中得来的因果关系总牵扯到特殊的。
A-B因果关系虽牵扯到特殊的例证,本身是普遍的(独立于特殊的时间和空间),无伤于特别,或虽特别无伤于普遍。
4,普遍的才有用
接受所与是因果关联的用处。
普遍的共相的关联才有用处,特殊的关系没有推论的用处。
5,把引用到历史上的事实的因果的困难撇开
作者举例“董卓刺曹操”。那时的特殊的场合是没有重复可能的。
“因为”不是因果关联,若不是,又可以说“所以”?
作者认为说“所以”似乎是根据普遍的命题,承认这一命题所要求的条件之后,就承认此条件之下的情形的“所以”。
对于历史上类似的事实常用此方式表示,不研究。
即便引用的根据是因果关联,也非本章讨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