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2017-05-22  本文已影响0人  be3c089772f8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办法》共43条,几乎影响到所有证券期货机构和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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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意义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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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均适用《办法》。

由此可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者熟知的资管产品均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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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而又分层的投资者分类制度

《办法》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两类,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同时要求经营机构应制定投资者分类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流程,普通投资者的分类应综合考虑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二、确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为产品或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并详细列明了划分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十项具体因素。同时《办法》列明了应审慎评估风险等级的若干种情形,对于经营机构来说,在产品或服务涉及上述情形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产品的风险等级。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制定适当性匹配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匹配依据、方法、流程,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于不适当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机构应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后才可向其销售或提供服务。

三、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办法》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办法》的主要精神是强化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例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办法》还规定了经营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其中将“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列为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经营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主动推介的义务。

《办法》还要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时应全程录音录像或采取电子确认的方式进行留痕,经营机构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以及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适当性资料。

四、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突出了对经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一方面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经营机构和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明确细化了经营机构违反具体条款的相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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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点解答

一、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如何区分?

专业投资者指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视为专业投资者: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专业投资者以外,即为普通投资者。

二、个人普通投资者如何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三、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如何处理?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四、哪些销售产品或服务属于证券期货机构的禁止行为?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 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哪些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免责声明

本报告及其所载的任何信息、材料或内容仅供参考,发表的看法、描述或提及的任何投资产品或策略,其可行性将取决于投资者的自身情况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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