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世故而不世故(下)----用法律保护自己
事件:
5.24 我拿着开不了机的小燃(我的某戴电脑)去某戴售后维修点修电脑,许师傅离开我视线拆机后,给我拿出了电脑主板,开始分析我电脑的“严重”问题,开高价,换主板或维修,后才能取文档。我没维修,取回电脑。
5.27 我完成手头的事情,回看我的小燃,发现主板和拿去时是不一样的,对比去维修前拍的电脑主板和在维修点拍的电脑主板,发现许师傅说的电脑“严重”问题,如:电脑受潮发霉的2个白斑和电池漏液都是原本完全没有的现象。我怀疑我的小燃主板被许师傅动了手脚或是直接被换了主板。
证据:
去店里面前的主板的视频(包含时间、地点);在店里拆机后拍的不一样的主板照片(包含时间、地点);电话预约维修的记录;抵达维修点的监控视频等。
违反的相关法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家电维修、机动车维修、数码产品维修等服务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经营者不能开证明该瑕疵并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耐用商品是指使用期限较长、技术含量较高、消费者可能缺乏全面认知能力的商品,包括但是不限于机动车、电脑、电视、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照相机、摄影机等。
第三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家电、数码产品等维修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明示维修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使用零部件情况、维修质量保证期等重要消费信息。
从事机动车、家电、数码产品等维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服务项目、价格、工序、内容、时间,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务规范和程序维修,偷工减料,虚列维修作业项目、工序或者内容;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零部件;
(三)维修完成后,未向消费者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凭证、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生产或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生产或者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生产或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价格表示、促销方式、现场说明和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三)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诱导;
(十四)将“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作为正品销售;
(十五)经营者在提供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欺诈金融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但能够证明自己并非欺骗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不属于欺诈行为。
对我造成的损失:
直接:主板的“换样”,直接的经济损失。
间接:学业和精神损失。
我的应对措施:
出于维修点的作为,不信任其担当,直接找寻第三方的介入。
依据相关法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首先,电话寻求消费者保护协会的帮助,详细的把事情告之并进行民事诉讼。
其次,电话某戴电脑公司行政管理的投诉部门,详细的把事情告之并进行投诉。
最后,电话维修点寻求事件的解答,并告知已对其进行投诉。
得到的解释与相关补偿:
消费者保护协会:予以理会并在我与维修点间进行调解。
某戴电脑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理会,让我自己去联系维修点。
维修点负责人:予以相应的解释,将电脑进行上门取件寄件,免费维修与延保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