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文字与使人感动之物
2018-05-24 本文已影响30人
su_si
《喜剧》是对这些想法的实践。
文字、声音经过合理的组织皆能使人感动。我称这使人感动之术为艺术。艺术的产物则是以打动人(给人特定的感觉)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叙事、为了探讨某个思想,这些仅可以作为附带品或者使人感动的工具。
关于艺术的改良,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共时性,即心智在几乎同时处理多个对象(例:同时发展的意义、复调...),共时性不仅可以使人们重复欣赏而不感觉到厌烦(陌生化的持续性)。音乐可以使用复调来达到这种共时,电影可以以多个画面同时进行并且自然拼接,并加入嗅觉、味觉、颜色等变化,所有这些变化不是按照物理规律变化,而是按照需要达到的感觉目的。文学则是两种及以上意义的同时发展。
共时、主要(如主角、主导动机)、次要等概念并非是对知觉本身的描述,而是语言(意识)层面的产物,若完全消除这些概念且不重新建构将会导致作品的无序、混乱、不和谐的感觉,而人并不能够欣赏这种无序,物理结构的次序与意识结构的次序并非统一,艺术作者应关注于意识(如音乐的演奏应按照意识觉得自然的节奏,而不是物理上机械的节奏)。
关于作品适合的年龄。幼稚与成熟的对立,未成年与成年的对立,只存在于语言层面,而不作为知觉的属性存在。这些概念的消除并不会导致作品的无序感。
为了达到想要的感觉(代入感除外)所有的物理规则甚至逻辑规则都可以打破。关于文体,文体是图像、声音、意义的整合,文体的数量是无限的。被称为诗、小说的文体并非因为是某种共同的物理属性。关于评价,我们只听到了他人的声音,他人声音所指代的意义,却不知道他人究竟体验到了什么,甚至不确定他人是否有体验,所以不能以他人的评价作为评价的标准,故一切艺术类考试、比赛都是不恰当的,应该消灭的。某些“快餐网络小说”很可能给我的感觉要比部分以表达自己的思想为目的的“经典名家小说”好上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