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伙协议的退伙该怎么办?
未签订合伙协议的退伙该怎么办?
案情:
2014年9月底,魏某与朋友李某口头合伙,由魏某负责给李某的项目供料雇人。李某给魏某出具材料费、工人费借条,魏某负责垫清付材料费、劳务费,前后共计数次。魏某垫资后,李某并未与魏某签订合伙协议,且经常联系不到李某。至2014年11月底,魏某长期垫资的钱款未得回流,便赵李某商议解除合伙关系,李某同意,并商议随后偿还原告长期垫付的资金。数日之久,魏某并未受到被告的还款,遂再次打电话询问情况,奈何李某电话一直出于无法接听状态,家中也不见人影。此后,李某一直了无音讯。幸于2015年3月12日,魏某偶遇李某,遂向其索要借款,仍无果。两人商议将之前的所有垫资借条汇总出一份借条,数额共计为67万元,之前的所有小借条均由李某收回销毁。随后,李某便失去了音讯,无奈之至,魏某诉至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李某坚持辩称魏某和其为合伙关系,两人之间纠纷为合伙纠纷,而不是借贷纠纷。
评析:
两人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魏某与李某虽然为口头合伙,但之后两人一直未签订合伙协议,且魏某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在合伙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合伙存续了2个月后,经过李某同意,魏某退伙。之后,李某给魏某出具的67万垫资借条已转为借贷关系。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表达自己真实意思,合伙关系和借贷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是合伙关系的表述无法律依据。两人合伙关系在2014年11月底已经结束,此后的67万元的财产纠纷属借贷纠纷。
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合伙人提出退伙,原则上应准许。
个人合伙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质,合伙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通常只是口头约定出资比例、盈余分配,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因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对纠纷达不成一致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二、个人合伙退伙时,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合伙人退伙时,往往都会要求退还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为明确合伙财产在退伙时还有多少,必须进行结算。法院可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组织清算并提交书面清算报告;在当事人不自行组织清算后,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合伙财产的账目,组织当事人进行清算,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清算结果予以认可,对有异议的清算结果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