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拆迁被先予执行的话,我们该如何抵挡?
针对房屋在法律规定中有两种强制执行:其一,行政强制执行(针对违章建筑拆除);其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针对合法房屋司法拆除)。在实践中,拆迁方为了方便拆迁过程的简易化,快速执行,不耽误工期的情况下,很多用以先予执行方法。那么,被拆迁人遇到先予执行的话,我们该如何抵挡?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针对房屋拆迁被先予执行的话,分两种情况,第一,行政法律范畴;第二,民事法律范畴。这两种情况对于被拆迁人的最终补偿有很大的影响。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搜cqlst1981
一、行政法律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即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拆迁方以公共利益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执行,进而被拆迁人丢掉博弈的手段。假如人民法院支持先予执行的申请,那么对于被拆迁人很不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二、民事法律范畴。自从2011年以后征地拆迁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拆迁方属于村委会或者某开发商的行为,因此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话,利用上述民事诉讼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其实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的,因先予执行是必须符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果不先予执行的话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的。针对房屋拆迁类案件的话,显然不符合此类规定。
刘可心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不管哪类先予执行,都属于拆迁范围的旁门左道,不是正确途径,及时先予以执行的话,也很难被确认其合法性。因此,被拆迁人需要记住越早维权越有利,先予执行之前就要适当维权,这样避免出现此类情况。拆迁方式方法千奇百怪花样百出,其目的就是想要以快速、低成本的手段达到最终目的。所以被拆迁人莫要被其手段造成消极的想法,法律维权永远属于正道,难道法律途径解决属于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