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律论法法律人建筑圈

建筑企业在成立项目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7-01-09  本文已影响1034人  8c8392d58a4a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因建筑企业成立的项目部对外签章订立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一般来说,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项目部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出具证明等,甚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担保合同。也就是涉案合同中项目部的印章是真实的,只不过没有经过公司授权而已。

第二,项目部负责人私刻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此时合同中的项目部印章是虚假的,而是项目负责人自己的行为。

此外,还可能存在项目部印章被盗用而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同向对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形。

因成立项目部不需要办理登记备案,无需领取营业执照,项目部没用自己的资产,没用固定的住所地,甚至没用固定的人员。所以,在民诉法意义上,项目部一般不属于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此时,一旦因项目部对外签章发生纠纷,因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公司往往就成为了被告,而为项目部的行为买单。

在日常审判实践中,在第一种情形下,因项目部印章是真实的,在可以排除印章使用人与相对方恶意串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即便是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担保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可能因公司存在的过错而判决公司承担部分担保责任或者让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

在第二种情形下,私刻公章虽然可能构成犯罪,在诉讼中,企业一般可能会以刑事优先为由提出抗辩,并要求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等部门。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项目部印章是私刻的,但如果合同相对方能够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该私刻印章在该项目中被广泛使用,企业也难逃其责。即便非如此,也有法院会以表见代理、实际履行等判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而防范因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而产生的风险,除了日常的健全项目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部经理选任与管理、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及登记制度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

第一,项目部印章上可以刻制上“无签约权”、“对外使用无效”等字样,避免项目部印章使用不当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虽然此种情形下也可能被部分法院以表见代理等判令建筑企业承担责任,但这样也可以让第三人充分了解项目部印章等使用范围、起到防范作用,者可以在诉讼中作为强有力的抗辩。

第二,对于在签订承包合同以及材料采购等重大外部合同之后,可以明确告知第三人,之后所有合同等变更、重大事项等确认一概以企业公章确认为准,加盖项目部印章无效,避免项目部擅自承诺给企业带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事先有对之前签约人的通知,即便此时项目部仍出具了对公司不利的材料,也可以以此作为抗辩。

第三,企业可以在施工所在地的媒体上进行声明或者在企业官网上公布相关信息、作出声明,对一些重大事项,明确企业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必须以企业公章为准。

第四,在必要且允许的时候,企业可以在工程所在地设立一人公司,有该一人公司成立项目部或者直接有该一人公司负责施工,任命项目部经理为该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时只要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审计、保持公司财产与该一人公司财产不混同,公司即可规避一定的风险。

当然,如果在企业发现项目部有不当使用项目部印章或相关人员发现企业私刻印章等情况,除了及时纠正之外,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裁判机构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等,以便尽可能的减少损失的发生。

最后一句:以上仅是建筑企业在项目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部分风险,对于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后续将陆续提示。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