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国风好玩的历史

中国古代女权史——从李清照再婚与离婚看宋朝女权

2017-11-21  本文已影响0人  木不周

赵明诚死后三年,49岁的李清照与第二任丈夫张汝舟结婚,此事一直为众多文人不耻。更离奇的是,婚后不足百日李清照就主动提出与张汝舟离婚,并且还将其送入了监狱。这事即便在今日,也是十分稀奇。遂成南宋第一离婚案。

《宋刑统》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二年”。意思是妻子告发丈夫罪行,即便属实也要被判处两年刑法。此外,还有一条规定,“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丈夫因犯罪而被谪放编入地方户籍的,妻子可以主动离婚。

李清照离婚案适用的正是这两条法律。不过,这也侧面反映,宋朝女子是不可以无故提出离婚的。

宋代自赵匡胤杯酒释兵权伊始,采取文治,读书人地位如日中天。这使得宋朝的文化与贸易极其繁荣。可谓刀枪入库,马放南山的太平盛世。纵然后期弊政日益突显,尚不到民不聊生的地步。宋朝的灭亡完全是外敌所致,这在历朝历代中都是极罕见的。即便清朝,也是闯王李自成入主北京,后被吴三桂与清军击败。

李清照与赵明诚的爱情可谓是一段佳话,可惜赵明诚在北宋灭亡没两年就死了,彼时李清照才46岁。国破家亡之际,没有丈夫的庇佑,困难挫折更是接踵而至,与亡夫一起收藏的金石字画,也在一次次颠沛流离中损失了大半。眼看一生所得,转眼就烟消云散。李清照的内心无疑是万分悲痛。

在李清照漂泊无依,内心伤痕累累的时候,张汝舟走进了她的生活。史料记载,张汝舟当时官右承务郎、监诸军审计司。李清照与其相识,多半是因为当时宋高宗政权不稳,为躲避金朝讨伐,辗转多地。于是乎一批士族家眷也跟着转移。最终在临安(今杭州)遇到张汝舟。

张汝舟公元1103年中举,1132年与李清照结婚,想来年龄也是花甲之年。一个老头子向同样已近半百的李清照大献殷勤,百般照顾,自然不是被美貌吸引。李清照也是凡人,也有七情六欲,知世间冷暖。况且当时宋朝对丧夫的寡妇再嫁也是十分宽容的,李清照最终委身于张汝舟,希冀可以安度余生。张汝舟内心作何想法,历来却有些争论。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张汝舟觊觎李清照收藏的金石字画。这一点是可信的,但除此之外,有没有别的原因呢?比如说虚荣心,或者一丝丝真实的感情。

李清照1132年到的杭州,同年就嫁与张汝舟。可见这两人还是很仓促,这也为接下来的悲剧埋下了伏笔。张汝舟婚后发现李清照的金石字画已经流失殆尽,于是大为恼怒,对李清照自然也是不待见,甚至有动手辱骂殴打之嫌。同样,李清照也发现眼前的这个卸下伪装的男人,是豺狼虎豹,是利欲熏心之辈。

于是,就有了离婚这回事。


到了这里不免产生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为何不是张汝舟提出休妻?第二,为何李清照能知晓关系张汝舟身家性命的作弊信息?第三,李清照缘何继承了赵明诚的遗产,是合乎规定吗?第四,即便张汝舟娶了李清照,真的就能拿到李清照的财产吗?

第一个问题,李清照虽然没多少金石字画,但是留下的必然都是精品,张汝舟如此贪财,自然不愿空手而归。假设李清照的财产真的所剩不多,张汝舟不休妻,那就可能是真的找不到理由。唐代《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宋朝许多礼节法典都是照搬的唐朝,上文提到的《宋刑统》就是参照的《唐律疏议》。刑法礼节可以“不下庶人”,但是作为士族阶层的张汝舟必然是要仔细考量的。

上述这七条李清照都没犯。由此来看,张汝舟是没法名正言顺的休掉李清照的。

至于《水浒传》中知名的桥段,林冲休妻章节,从礼法上林冲妻子没有过错。林冲被判刑,妻子没有经济来源,倒是妻子可以名正言顺向林冲提出“和离”。林冲自然是不想耽搁妻子,毕竟发配沧州,极有可能一去不返。这件离婚案确实是站在道义的角度,是非典型的,作者完全是为衬托林冲的英雄形象。侧面也反映出宋朝夫妻关系间,男子休妻是没有法律性约束的,但是女性却受到一定限制。

第二个问题李心传曾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李清照是揭发了张汝舟当年“妄增举数入官”,最终“诏除名,柳州编管”。从而实现正当离婚的。这点还是很让人不可思议的。毕竟科举作弊历朝历代是重罪,这种关系到身家性命的事,年过半百的张汝舟早就是老官场,为何透露给李清照?

炫耀?无知?还是不小心透露?

《唐律疏议》中有一条律例,“亲亲得相首匿”。《宋刑统》照搬《唐律疏议》,按理说自然也是有的。意思是藏匿亲属罪行是不被处以刑罚的。相反,把自己的亲属检举告发,大义灭亲的,要被惩罚。“被告之者,与自首同”,被举报的,按照自首情形从轻处罚。由此,我们可以大胆的猜测,张汝舟以为李清照不会冒着自己也被判刑的风险揭发自己,所以无知的把老底透露给了李清照。

这就是为何上文李清照告发丈夫的罪行反而自己也要被判罚。

如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实行了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只是没有举报者反被惩罚这一条。反而我们国家的刑法完全摒弃。父母包庇儿子,妻子窝藏丈夫,是天理人欲,何罪之有?

第三个问题,赵明诚死后,李清照带着赵明诚留下的金石书卷投奔妹婿,可见赵明诚的遗物多为李清照所得。他和李清照的共同财产,李清照如何名正言顺继承的?

北宋司马光在《司马氏书仪》中写道“凡为子为妇者,勿得私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这虽然不是正式法律条文,但是反映了宋朝基本的家庭财产配置方式。《宋刑统》在《户婚律·卑幼私用财》中提到财产继承规则,“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可惜,李清照没能留下一儿半女,赵明诚“绝户”了。那这种情况怎么办?

《宋刑统》对寡妇改嫁,而亡夫无子的,作出这样的决议,“若改适,其现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李清照若是没有改嫁,没有儿女的情况下是有权继承赵明诚遗产的,但是李清照改嫁了,赵明诚的财产是一分都拿不到的。那赵明诚的财产怎么分配?给“最亲之近亲”。史料记载赵明诚是赵挺之的第三子,赵明诚病逝时才49岁,他的哥哥应该都在世。

事情到了这里还没结束。如果李清照不能合法继承,张汝舟也就不会如此垂涎。

李清照在《金石录后序》中提及赵明诚临终前“取笔作诗,绝笔而终,殊无分香卖履之意”。“分香卖履”典故出自曹操去世前,给他的所有妻妾都详细计划安排了以后的生活。这里虽然本意是指赵明诚死独独牵挂李清照,放心不下。不过,“分香卖履”,却也反映出赵明诚是有妾室的。所以,赵明诚的财产不是完全留给李清照的。

另一方面,也反映赵明诚在去世之前,应该是有足够时间写遗嘱,并且也立下遗嘱的。那么,这就另当别论了。

《宋刑统·丧葬令》规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验证分明者,不用此令。”《户绝条贯》中有相似规定“若亡人遗嘱验证分明,并依遗嘱施行”。所以,李清照很可能合法继承了赵明诚的金石字画。

以上可以看出,古代对妇女的财产权还是有一定保留的。

第四个问题,张汝舟为了李清照的钱财才娶得她,但是李清照对自己婚后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吗?再或者,张汝舟和李清照离婚,可以获得李清照的一部分财产吗?

宋朝当时有一点和当下似乎有点相反,那就是厚嫁成风。嫁妆又称奁产、陪奁、奁资、奁具、奁田、嫁资等。得益于宋代经济文化的繁荣,金钱已经逐渐取代门第,成为婚姻观念中最为重要因素。这种社会风气普遍蔓延,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资财遣嫁,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不举”,女子的嫁妆甚至造成许多贫困家庭不愿意生女孩。

宋代的词人叶梦得父母离世后,为给妹妹置办嫁妆,不惜拉下文人脸面去借钱。“假贷与陈州蔡宽夫侍郎,得三千许缗”。就这样还觉得不够体面,他的妻子还把自己当年的嫁妆也搭上了。“积箱箧所有及所存奁具,仅留伏腊衣衾”。厚嫁之风,可见一斑。

李清照与张汝舟是再婚,加上时局动荡,娘家应该不会再有嫁资相陪。况且,寡妇再嫁在宋朝虽然不少见,终究不够光彩。李清照陪嫁的应该只有自己和从赵明诚那儿继承的财产。

辑录南宋时期朱熹、徐清叟等担任官吏时的判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述“妇女财产,并同夫为主。”按理说,只要李清照嫁给张汝舟,张汝舟就对嫁妆有一定处置权了。那张汝舟的目的岂不是早就达到了?

讲这个问题时,我们先再看一条《宋刑统》的律文,“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意思是妻子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不在丈夫兄弟分家的财产之内。妻子的嫁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宋史·食货志》载有:“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虽然丈夫享有共同所有权,但是这并不代表妻子对嫁妆的所有权被剥夺。另外,《宋史》中也多有记载,皇室直接赏赐达官显贵的家眷,多为妻母。这也可以窥得宋代婚姻中,女性拥有一定的财产自由权。

上文提到的叶梦得妻子拿出嫁妆来给小姑子,也是她自愿送出。而且还是在叶梦得先去借钱之后。可见丈夫对妻子的嫁妆虽然名义上享有所有权,但实际控制权,还是妻子更多一点。

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何已经结婚的张汝舟未能获得李清照的财产。

于是便有张汝舟“家暴”的行为,加之赵明诚死后李清照心力交瘁,大病一场后身体大不如前,倘若李清照死了,他倒是可以名正言顺继承财产。

虽然“家暴”在宋代刑法并无适用于妇女离婚的条例,但是宋朝史料却记载了数起妇女因家暴而离婚的案件。《夷坚志》就记载了一起宋徽宗年间开封药商骆生之妻因不堪丈夫打骂而选择离婚的事,“犹屡棰辱我,我不能堪,与之决绝。”

既然李清照和张汝舟婚姻内,张汝舟无法支配其财产,那李清照离婚,张汝舟又能否获得一定的财产分割呢?

古代夫妻离婚,只有男方主动提出资补的,断然没有丈夫义务分割财产的条例。李清照自然是拿不到张汝舟的钱财的,但是张汝舟却也很难合法的获得李清照的财产。

有学者考证,宋代夫妻双方因“义绝”被官府强制离婚,错在女方的,以及女方犯“七出”而被休的,都是无权拿回自己的嫁妆的。但是因男方过错而离婚的,女方的嫁妆是要归还的。

那么李清照通过揭发丈夫罪行,最终实现离婚,到底是李清照错还是张汝舟错呢?

若是按照《宋刑统》的规定,李清照揭发丈夫当年科举作弊,是李清照的过错。但是张汝舟犯罪被罚,李清照提出离婚,是符合当时的法律条文的。隐去前面一句,就相当于丈夫入狱,妻子提出离婚。双方都没有过错。其实,相当于“和离”。

《夷坚志》里记载一个“离婚”案。一名商人的妻子,因丈夫在外嫖娼,偷偷包养情人,愤而将家中所有财产变卖,丈夫到家发现家中空空如也。夫妻俩闹到官府,最终法官判决两人可以离婚,资产各分一半。这反映了在宋朝虽然没有实际的法律保护女方财产,但也未出现明显有失公允的条例偏袒男方。在相关案件中,许多妇女都能获得一定的财产分割。

所以,李清照与张汝舟的离婚案,双方是各有对错。但是道义明显是在李清照这边,所以最后李清照应该是完整保留了自己的那些字画嫁资。张汝舟不仅是竹篮打水,反而湿了自己一身。


宋朝在女性礼教方面,已经开始变得畸形。程朱理学虽然对女性迫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宋朝的程朱理学却是到了明清才彻底占据社会主流思想的。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上“大夫”,却不下“庶人”。朱熹做官多年,曾为许多妇女主持过离婚判决,他曾言“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不可拘以大义,别有曲折”;程颐则更是有一个侄女成了寡妇后,程颐父亲帮她重新找了一个婆家。程颐还因此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岳飞当年离家报国,丢下妻母。妻子难忍孤寂冷落,两番改嫁,岳飞不仅不计较,还差人送去钱财,以资其生活;陆游与唐琬离婚之后,唐琬也是再嫁宋朝宗室赵士程......

《夷坚志》中所载宋代妇女改嫁凡六十一例,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宋朝虽然也鼓励女子守节,但是真正立牌坊出现,还要到明朝。程朱理学只不过是为政治为利益所利用,是社会发展导致的畸形。这一点正如孔家儒学一样,在不断发展中,自然也裹挟进许多糟粕,泥沙俱下。

李清照与张汝舟的离婚案,无疑是宋朝女权研究最为典型的代表。虽然不能窥见全貌,却也让我们透过历史修正一些长久以来的误解。

幸运的是,李清照最后没有入狱两年,仅关了九日就被亲友救出。正义到来的方式虽然有些偏颇,但是正义终究没有迟来。即便还有千千万万的宋朝女子遭受冤屈,救一人也如同救天下人,榜样的力量不容小觑。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