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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职工维权工会为何缺位?

2016-12-01  本文已影响47人  力量时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京华时报12月1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但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行事,而是由着自己的性子任意而为。这对劳动者来说,始终处在一种不确定的危机感之中,但这正是用人单位想要的效果,因为在这样的危机氛围里,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发号施令,并堂而皇之地制定出诸如“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所谓管理方式,把劳动合同法淹没于企业自己的小政策之中,而劳动者却不得不百依百顺。但这本质上就是用人企业以权代法的产物。

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中,明显是供大于求,在这个现实面前,劳动者一职难求,但用人单位却可以借着这种不平衡,而过多地注入自己的单方面意志,这使得劳动者更加处于弱势地位。别说是依法给自己讨个公道,就是给用人单位提个小小的意见,或稍稍提一下劳动法,都要三思而后行,因为这极有可能给自己引来小鞋之灾。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似乎永远都是正确的,因为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的那一刻,诸如“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条款就以伏笔的形式,镶嵌于劳动合同中了。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但在现实情况下,劳动者依法维权却难于上青天。因为这需要付出极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而在收集证据方面,也处于弱势地位,大部分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要到哪些部门去收集证据,更不会轻易看到自己的人事档案,而作为那些部门来说,也绝不会配合这样的取证。但最关键的是,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处在了生活的困境之中,这样的成本他们无法付出,这样的过程他们无法恋战,但这就使得依法维权成为了雾里看花,和水中望月的事。

这看上去似乎是一道无解的题,但其实不然。因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其实还存在着一条法定的调节带,那就是工会组织。从法律层面上说,工会组织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为劳动者维护权益,它是专职组织,不管是在对劳动法的理解把握方面,还是在对维益取证及运做方面,都存在着相对优势,当然也有更大的话语权。而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对于工会组织来说,解决起来都会相对容易许多,如果工会组织全力介入到劳动者的维护之中,劳动者的处境就会大不一样。

但是,现在很多工会组织,似乎只是热衷于发张电影票,搞个拔河比赛之类的事,而在为劳动者维权方面,却没有什么明显的作为。这次,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但这样的话,许多法律专家在不同的场合已经说过很多次,可是为何在企业层面却无法变成现实呢?这其中的原因可能会有很多,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工会组织还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力量。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其实也是一种劳动者维权中的“拔河比赛”,这需要工会组织依法推进和依法前置性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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