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加名字,不是你想象的那样!

2020-05-25  本文已影响0人  凤言法

当下,一些女孩不仅仅要求结婚的时候要有房子,甚至还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把自己增加为共有权人,似乎就是到行政服务中心走一趟的事,但婚前、婚后却可能有着云泥之别。

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16年12月,赵大柱全款70万元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2018年12月,赵大柱经人介绍与李大丫相识,订婚前双方约定,赵大柱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大丫的名字。

2019年3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第二天,赵大柱依约定与李大丫去行政服务中心将房产证加上了李大丫的名字。

2019年7月,李大丫诉至法院,要求与赵大柱离婚并分割房屋。法院认为,赵大柱与李大丫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

2018年国庆节期间,离异的赵二柱和李二丫经媒人介绍相识。2019年2月,双方举办婚宴之后陆陆续续共同短暂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生育子女。

2019年7月,应李二丫要求,赵二柱将婚前购买的商铺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后双方矛盾不断,赵二柱起诉要求离婚,商铺为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双方本应珍视人生第二次婚姻,但现在却势同水火,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是附条件赠与,条件就是双方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商铺仍属赵二柱个人所有。(2019赣0822民初2549号)

案例三:

1996年,赵小柱与李小丫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一子。

1997年,赵小柱父亲购买房屋一处。2001年,赵小柱父亲将该房屋赠与赵小柱,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赵小柱。

2019年6月,该房屋的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赵小柱与李小丫,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2019年7月,李小丫起诉要求与赵铁柱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李小丫起诉要求分得房屋价值的一半,31万元。

法院认为,原房屋系赵小柱父亲对赵小柱的赠与,为赵小柱个人财产,赵小柱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利。该房屋的拆迁安置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为共同共有,是赵小柱对其财产进行的处分,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小丫应分得31万元。(2019苏0303民初7209号)

凤言法语:

房产对绝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将婚前房产无偿的加上妻子的名字,绝不是简单的将个人财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其前提是男女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很可能是空中楼阁,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这即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定有一定的矛盾,婚姻关系具有强大、复杂的人身属性关系,可以把《婚姻法》看作是特别法,在此优先适用于《物权法》。

男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即便是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离婚的时候也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没有权利分配。

如果婚前,男方就已经贷款购买了房子,婚后女方和男方共同还贷,女方的名字也加在了房产证上,离婚的时候也不能顺利的平分房产,一般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女方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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