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照耀中国》11
P221
为了要制约农民的势力,抵消这种势力,把农村人口划分为这几个阶层:大地主、中小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佃农、雇农、手工业者、流氓无产阶级和自由职业者,即专业工作者,包括教员、医生、技术人员、“农村知识分子”。
……不仅是经济上的划分,也是政治上的划分。……佃农、雇农、手工业者……代表的名额大得多,……目的是造成农村无产阶级的某种民主专政。……很难看到这些类别中有什么重要的根本阶级区别……
农村人口占苏区人口的绝大部分,人一多,就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利益。与其想办法在他们的共同利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点(通常这种平衡点的诱惑力都不足以让人们热些沸腾干革命),不如将他们分割出来,让其中一部分人获得更多的利益,成为真正的革命者,另一部分获得相对少的利益,甚至损失利益,而成为革命的附庸者。
革命的理想是很容易讲的,革命的道路和方法却学问很深。
P227
《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一九三六年七月保安重印)里有这样有趣的规定:
禁止婆婆虐待媳妇;
禁止买卖妻妾;
禁止“包办婚姻”;
禁止彩礼;
登记结婚的,发给一份结婚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男女同居的,不论是否登记过,都算是合法结过婚,---这似乎排除了乱交---而且他们的子女都是合法的。不承认有私生子。
如果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坚决要求”就可以到苏维埃登记处离婚,不需要任何费用;
但红军的妻子须得到男方同意才可离婚;
离婚双方财产均分,但债务却由男方单独承担;
离婚双方都有法律义务抚养子女,但男方有义务提供子女三分之二的生活费;
这份《婚姻法》对当时婚姻制度的变革是彻底的、激进的。
如果把相关的规定与现在的《婚姻法》进行对比,将会发现社会新的变化。
例如:
没有了禁止婆婆虐待媳妇,但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夫妻有协助另一方面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
禁止买卖妻妾,则使用“重婚罪”和“拐卖妇女罪”来予以限制。但是对于那种自愿给别人做小的,法律并没有严格的惩罚性条款(当然《婚姻法》中有忠诚义务,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近些年因小三、二奶而引起的问题频频发生,所以在前几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通过限制财产权利,想要来遏制这种情况,例如给小三的财物,原配可以要求返还(依据的是夫妻财产共有,除了生活必须的支出可以自行支配外,需要经过配偶同意)。这样确实打击了一批为财而来的小三们。不过如果她是真爱,不要钱只要人,那么很遗憾,现行法律并没有什么方法制裁她,最多就是在离婚的时候,以对方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为由,多分一点财产。(建议揍一顿或多顿,但注意下手分寸;或者收集确切证据,广而告之,利用舆论打压)
禁止彩礼方面,因为给钱也是现代人表达感情和证明身份地位的一种主要方式(我认为这是因为过了太久的穷日子,所以对这种金钱方式尤为热衷),先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彩礼。但是司法解释也做了些辅助的规定手段,例如一方如因彩礼陷入贫困,那么有权力要求返还,但这仍然要建立在双方没有实际结婚的基础上。
结婚登记收费近几年我们也取消了。终于追上了90年前。
关于男女同居即为合法结婚规定。现行法律考虑的问题就更加前卫了。因为人有选择居住伙伴的自由,所以同居即视为结婚的规定自然有些剥夺合法权利的意思。
更多的,当前《婚姻法》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同居、以名义共同生活),换句话说,现在只有领了证才算结婚,双方才需要承担婚姻中的各项义务。
PS:土豪是红军称呼那些其收入中一大部分来自放债和抵押品买卖的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