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
2021-03-10 本文已影响0人
朱泙漫
一无因管理(不当管理:管理不利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推定的意思)
1管理他人事务(满足生活的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违法事项,好意施惠,有人身属性,单纯不作为不算)
(1)客观上,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
(2)主观上,事务属于中性,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因正当的管理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3)一个管理行为可成立多个无因管理之债
(4)对“本人”的误认,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发生
(5)他人属特定的人
2具有管理意思(认识到管理是别人的),明知是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他人,
()为自己管理而管理他人事务(误信管理,不法管理)
为他人利益兼顾自己可成立无因管理
3就管理的事务,无法定或有约定的义务
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本人明示或推定的意思(例外: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或公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