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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热点问题分析(一)

2017-04-25  本文已影响6人  祥顺财税俱乐部

1、预提的职工奖金能否税前扣除?

预提的职工奖金能否扣除,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合理;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先看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预提的职工奖金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预提的职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应进行纳税调整。

2、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等能否税前扣除?

先看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费等,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

目前有很多集团性质的公司,尤其是集团总部在一二线城市的集团公司,为了挽留人才,对派往外地(相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子公司的某些员工在集团所在地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那么集团公司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呢?

先看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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