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散文

日更第152天

2020-09-03  本文已影响0人  裹然尔

1.2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1.2.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将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括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外,宪法部门法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附属法律。 2.民商法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民商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法等;促进社会公益的法律规范,如社区服务法、彩票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见义勇为资助法等;促进科教、文卫、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教师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卫生法;等等。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7.程序法 诉讼程序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

1.2.2 建设工程法规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和原建设部《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我国建设工程法规的形式由以下几个层次组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是建筑业的立法依据,同时又明确规定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和原则,规范与调整建筑业的活动。 2.法律 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4.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同时,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的,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地政府都制定了大量地方政府规章,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7.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其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