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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提醒2018-07-03

2018-07-03  本文已影响4人  君子志道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应直接到医院就医治疗,尽量不要请假回家休息。

劳动者甲在工作岗位突发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后被家人送医治疗,最终在48小时内不治身亡。甲的家属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工伤。甲的家属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也未认定为工伤。甲的家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

甲的家属又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意见: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视同工伤的适用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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