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5大亮点
提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案规则》相对于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原规则有五大亮点,周敏律师为您解读。
1、“抢管辖”规则变了
根据2009年颁布的《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有管辖权,那个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先受理就由该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实践中很多单位往往利用这一规定,抢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劳动仲裁,从而达到“抢管辖”的效果,劳动者往往不得不到离实际合同履行地很远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应诉,导致增加劳动者诉讼成本。
2017年新的《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新规改变了劳动仲裁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二选一的规定,而是规定劳动仲裁管辖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优先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先受理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管辖,只有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例解析:
小王先后就职于某大型快消品企业成都办事处、武汉办事处、无锡办事处任销售代表,企业注册于北京,因工资发放事宜双方引起纠纷,双方分别向无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律师解读:
本案中北京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无锡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依照旧版规则,如果北京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先则该案属北京管辖,劳动者需到北京应诉。而依新版规则,无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优先,如果单位向武汉或成都地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的,则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管辖。
2、用人单位无法担责,找出资人
原《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该规定对于实践中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并吊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况下可将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应领取营业执照故意不领取或营业执照到期后不换领执照继续经营的单位,这些单位也无法自身承担责任,发生劳动纠纷后很多劳动仲裁部门以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予受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
正是看到这种情况,新《办案规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把“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这两种情况下也列入可以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从而能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案例解析:
小王就职于一家小型工厂,工作时间固定,每月定期发放工资,工厂还有考勤打卡等内部管理制度,但该单位实际并未登记注册,小王因工资与老板邓某发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律师解析:
这种情况下,该单位属于应登记注册而未登记注册,如果按照老版《办案规则》很可能劳动仲裁部门会拒绝受理,而依照新的《办案规则》,劳动者可以将出资人邓某列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
3、仲裁庭不再主动审查时效了
依照老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也就是说,仲裁委在受理案件时需主动查明仲裁申请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如不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仲裁委可以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该规定明显与民事诉讼中法官不主动释明诉讼时效的规则不一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新的《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该条删除了老版《办案规则》中关于仲裁委受理案件时审查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解析:
小王2014年10月1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2月1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律师解读:
如按照老版《办案规则》,仲裁委在受理小王的申请时会主动审查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小王的申请已经明显超过了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小王的仲裁申请。而按照新版《办案规则》,仲裁委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受理后如果单位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仲裁委也不会主动释明,如果单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仲裁委则会最终驳回小王的仲裁请求。
4、明确细化时限规定
老版《办案规则》五十七条“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指工作日”,新版办案规则第八十一条则细化规定:“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指工作日,“十日”、“十五日”、“二十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明确“日”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旧规则仅明确“三日”、“五日”指工作日,言外之意其他“日”应为自然日,包括答辩期、起诉期、仲裁审理时限。新规则增加规定答辩期“十日”也为工作日,实际上答辩期将为十四或十五个自然日,变相延长了仲裁的答辩期,与民事诉讼答辩期十五个自然日基本保持一致
5、明确终局裁决事项,减少劳动者讼累
老版《办案规则》没有对终局裁决的范围作出细化规定,仅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裁决书涉及多项裁决,如何认定终局裁决金额事项的情况,新的《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则对终局裁决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细化的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根据该规定,如果裁决书的裁决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数个项目,只要某个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就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单位不得提起诉讼,从而能让劳动者尽快得到补偿或赔偿。
案件解析:
小王与某单位之间仲裁裁决如下,单位支付拖欠工资15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00元,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400元,单位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按照新的《办案规则》,仲裁裁决中拖欠工资部分150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20400元,该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单位不得诉讼。而经济补偿金30000元高于标准,则该部分裁决可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