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语杂记」卖手机是否必须配充电器
有人说,闲着时多看点书,别整天抱着手机看微信,都是些乱七八糟的东西,祸害眼睛。
部分同意,不完全赞同。
时间长了,确实对眼不好,但内容不是全都是乱七八糟的东西,有些文章还是不错的(我认为),能学到一些东西。
昨天,从某公众号上读到一篇文章,《法律学成这样,还不赶紧面壁思过》,学了些法律方面的东西,感到挺有意思。
文章说的是最近发生的一件事(第一次听说),京沪两地几所的大学几名学法律的学生组团告苹果公司,原因是某同学购买的iPhone 12Pro Max手机没有配备相应的充电设备。
大学生们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从物主物的法条:“根据从物随主物移转和社会交易习惯,购买手机理应配备充电器。” 同学们还给苹果的CEO发邮件,质问苹果方面手机不配充电器“真的是为了环境友好吗”,并请他“把充电器还给我”。
案件似乎还没宣判,最后会是什么结果不好说,不是法律专家,对文章从法律角度对案件的分析说不出个一二三来,但确实从学到了一些东西。
主要是主物从物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一是充电器和手机是不是从物和主物的关系,二是即使是主物从物关系,商家和顾客有没有另有约定。
案件在网上披露后,很多段子手网友留言评论。
为了环保不配充电器,你们的手机平时靠光合作用吗?
买手机没有充电器,是一次性使用吗?
这不是跟上饭店吃饭自备盘子、卖车的不再配备挡风玻璃、卖鞋子不带鞋带一样吗?
……
看着挺逗,也只能当笑话看看,经不起推敲。
文章从法理角度对主物从物做出了解释,感觉很有道理。
文章认为,除了民法定义,主物和从物应该还有个更加精确的经济学定义——即增加一个限定条件:从物必须是不可替代的。
汽车钥匙显然是不可替代的,因为一把钥匙只能开一把锁;而苹果充电器是可以替代的,何况它本身就给用户提供了替代选项。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320条有一个“但书”:“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这款手机于充电器的关系,在苹果公司官网和包装盒上的说明清清楚楚,内容如下:
为了实现我们的环保目标,iPhone12 与 iPhone 12mini 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和EarPods。包装盒内随附一根USB-C 转闪电连接线,可支持快速充电,并兼容 USB-C 电源适配器和电脑端口。
我们建议你重复使用现有的USB-A 转闪电连接线、电源适配器和耳机,它们均兼容这些 iPhone 机型。但如果你需要任何新的 Apple 电源适配器或耳机,也可随时购买。
文章认为,苹果公司说得很清楚,我卖的手机不含充电器,你付款了,说明你同意这个格式合同,视同双方约定。
所以苹果不欠你充电器,没有“还给”你这一说。你需要的话,再掏钱买即可,苹果有卖的,官网售价145元。
肯定有人站在各种立场,不同意文章的观点,我却认为文章关于主物从物的关系讲得很有道理。
当然,文章还有些其他方面的东西,也有些犀利。
至于最终判决结果,那是另外一回事。
另外,关于手机类电器充电器,建议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统一接口和规格,使用标准件,现在家里很多充电器和充电线,放着很乱,也很浪费。
当然,使用标准充电器,不配充电器的手机类电器,价格也得降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