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给狗起名“城管”被拘留
2019-05-15 本文已影响556人
机息心远
前些日子我家养了一条狗。
刚来我家时,小狗才出生一个多月,家里的每个地方都被它当成了厕所,我极不习惯。
后来,小狗越来越讨人喜欢,以致现在如情人般让我牵肠挂肚。
我对有关狗的事格外上心起来。
今天一上班,网上的一条消息引起了我的好奇。
一男子给狗起名“城管”被拘留。
世界之大真是无奇不有。
养狗人姓班,叫班某某,男性,1988年生人,定居阜阳市,以养狗、卖狗为生。
日前,班某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给狗取名“城管”,被人举报。
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当即展开调查。
案子没有任何悬念,事情很快调查清楚。
班某某表示,他给狗取这样的名字,只是觉得好玩。他还说,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被传后,班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最终因寻衅滋事,班某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养狗需谨慎,起名要慎重!弄不好会有牢狱之灾,我赶紧恶补了一下法律常识。
1、什么是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3、寻衅滋事罪认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4、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养狗狗的朋友们要注意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