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阳光”下,就进“笼子”里

2019-05-15  本文已影响0人  明月松间照_3258

5月11日,此前被曝光的广东某医院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内陆续有患儿疑因院内感染而死亡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称,这是一起由肠道病毒引起、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医疗事故,而且涉事医院存在管理工作松懈、院感防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新生儿科院感监测缺失、未按规定报告医院感染等问题。由于存在这些问题并最终造成5例患有新生儿肺炎等基础疾病的患儿死亡,此次事件被定性为一起“严重医疗事故”,可见此事非同小可,因而教训也应该相当深刻。

我们都知道,重症监护室(ICU)是医院内一个专门从事急危重患者的紧急抢救和集中治疗工作的重要科室或场所。由于诊疗环境、救治工作和患者病情的特殊性,重症监护患者的家属是不可以像在普通病房一样每时每刻都在患者身旁陪护和守候的,而为患者提供全程不间断的连续的治疗和照护服务的人是ICU里面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医生和护士。因此可以这么认为,ICU是不在“阳光”下运行的。这样的话是不是说ICU里面的医务人员就不受监督和约束从而可以为所欲为甚至胡作非为、任意妄为呢?非也非也!因为ICU要安全平稳地运行,也肯定要有“笼子”!

ICU的第一个“笼子”,首先是医务工作者的“慎独”精神。这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必须具备的一种职业操守。何为“慎独”精神?古人言之为“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通俗的意思就是,即使在没有任何人看见的地方、听见的时候,人们也要谨慎行事并且做正确的事而不是坏事。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放之于四海皆准的道理,但在ICU这样相对封闭的场所里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对于ICU的医务工作者而言,“慎独”精神应该包含三重涵义:一是即使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要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不违反操作原则,不做有可能给患者的身心带来损害的事情;二是即使患者毫不知情,也要及时发现和积极排除有可能对患者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避免其对患者的侵害,帮助患者尽快恢复健康、早日出去与亲人团聚;三是即使不慎出现或者发生了差错也要敢于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来防止患者因此受到损害,或尽力将差错对患者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而不会心存侥幸地选择瞒天过海。因为在ICU里,医务工作者不只是医疗护理服务的提供者、执行者,也是患者利益的代言人、捍卫者。而具备这种“慎独”精神,无疑是成为一名合格的ICU医务工作者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ICU的第二个“笼子”,就是与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绩效考核。这是医务工作者行动方向和行为选择的一根非常重要的指挥棒。绩效,是管理学中的一个概念,而绩效考核是一套既科学又复杂的管理方法。在ICU里乃至在所有医院中,绩效考核不仅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更要体现奖优罚劣、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考核原则及细则对于医务工作者而言就不仅是一种激励,同样也是一种约束,因为它们会指引着所有医护人员努力去做一切有利于患者恢复健康的正确的事情,而不去做一切有可能损害患者身心和利益的错误的事情,这也正是绩效考核的核心目标与核心作用。有人也许会问绩效考核会不会失灵,答案应该是会的,但只要围绕核心目标设计并建立一套科学、全面、公正、有效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法,它就一定能够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从而避免错误的取向,保障患者的安全。

ICU的第三个“笼子”,同时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就是与医疗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指南。这是医务工作者从事所有医疗护理活动、开展所有医疗护理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虽然制定这些与医疗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指南的主体不一样,有国家立法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也有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和医疗机构本身,但是目标几乎都是一致的,就是既维护患方的利益、指导患方的行为,也保护医方的权益、规范医方的行为,以共同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维护有序的医疗秩序,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作为ICU的医务工作者,无疑需要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指南的相关要求,既让它们入脑入心,更用它们来规范一言一行,因为它们才是保障医患双方安全的治本之策。

诚然,随着科技的进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先进设备投入到监督医方行为、保障患方安全的工作中来,例如“电子眼”、PDA等。但是,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从内而外地扎紧上述三个“笼子”都是一项只能加强、不能放松的任务。倘若扎不紧这三个“笼子”,那么最终就有可能进入到另外的更加缺乏自由的“笼子”,这是谁都不想的。所以这三个“笼子”不只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爱护,请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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