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何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成功缓刑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份,来自黄石的小何到本市武昌区某酒店二楼一桑拿足浴中心,从事前台收银工作。其在工作一月左右其发现该足浴中心可能涉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小何遂即向该中心主管刘某提出辞职,刘某以现在一时半会儿找不到人为由,要求小何等招到人后再说。就这样,小何准备在拿到第二月工资后就马上辞职。期间,该足浴中心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处。小何在该次查处活动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小何的父母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老两口匆忙的从老家赶来武汉,经朋友介绍,委托了李其春律师为何某辩护,李律师向该案侦查人员递交了辩护委托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后,马上赶往看守所会见了何某。之后,李律师就了解的初步案情,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一开始并没有同意取保候审;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报捕环节,李律师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并成功的说服了承办检察官,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才最终同意取保候审。
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李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查阅复印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通过审核在案证据,李律师认为,何某负责前台收取包括卖淫女卖淫所得费用在内的营业款、记录营销人员的当天业绩等情况,并记录卖淫女上点、房号,并对下点予以提醒。其明知自己是在为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提供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毫无异议的,于是向承办检察官提出:1、何某主观恶性极小。被告人何某仅仅是领取固定工资,完成老板交代收银及结算日常账务的工作,在其主观心态中,这本是一份简单清白的工作,并未意识到自己收银的行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当其知道该行为系犯罪行为时,即追悔至极。2、何某犯罪情节较轻。何某去涉案洗浴中心从事收银工作,总共从事了一个多月时间,其工作报酬为固定的工资,工作场所为固定的收银台附近,犯罪作用较小、参与时间较短、协助人次较少,情节较轻。3、何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多次追悔,无再犯之可能。最终,承办检察官接受了李律师的建议,对何某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何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自专栏 扬子江刑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