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以上,甚至六年以上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今天下午,由于工作比较轻松,我打开了电子税务局客户端。
在进入“税务数字账户”后,我点开“抵扣类勾选”,见没有本期有待勾选的进项发票了。这证明,在没有客户给我单位开出新的销售发票之前,勾选的任务就算结束了。
可是,当我把鼠标往下拉的时候,发现在“增值税未抵扣勾选”模块中仍然还有数字在提醒我,就是在本期之前,还有一些进项没有勾选的情况,于是,我就把勾选的起止时间选到了今年1~8月份,在点击“查询”后,立刻就有多笔进项税没有勾选。待勾选进项税额约8000多元。我知道,这是我前任会计遗留的。
我本着专业、负责的态度,立即完成了一次性“全选”,并提交。
又过了几天,我又重新打开了这个网页。我对网页上的每行文字,每句话都去细细玩味,当我看到:“税款所属期:2023年X月”这几个加粗的黑体字后面还有一句“当期可操作发票的开具日期范围2017-01-01至2023-09-30”时,我突然意识到,本期应该勾选的发票不仅包括本期的,也包括从2017-01-01之后到今年本期为止的业务。基于这个考虑,于是,我又索性把“勾选状态”栏选择了“未勾选”选项。“开票日期(起)”选择了“2017-01-01”,“开票日期(止)”选择了“2023-09-26”日,再点击“查询”。又跳出了许多以前年度未勾选的进项发票。金额显示应抵扣税金为2万多元,不含税金额约16万多元。
我依然采取最简便的方法,选择“全选”,进行一次性勾选,提交。
也许有人会问,不是超过一年的进项发票不允许抵扣吗?
我现在毫不犹豫地告诉你,在改用数电专票之前,有些地区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税收任务,确实是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在实行数电专票后,这些地方性的“土政策”却被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政策把这些见不得阳光的各种规定统统取消。
这绝对称得上是这次“金税四期”改革的一大亮点。
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的是,超过一年以上的税票你可能无法从网上下载。要想抵扣,在完成提交后,你必须完成“统计确认”,才能把这些若干项抵扣的项目用Excel表导入到桌面上,然后把“抵扣清单”打印出来,最好是两份。一份留做作会计分录用,并附在所做会计凭的后面,作为原始凭证;而另一份放到“本期抵扣联”中,以备税务稽查所用。
对于这些较长年月,且刚刚勾选的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根据本人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知识积累,我的基本判断和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对于账款已付,根据往来账上能够查到的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和时间节点,去往来账上进行查找核对,如果发现确实有这笔业务,应找相关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通过签字后,进行直接核销处理。所做分录应该是:借“成本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往来科目”。
第二种方法。对于无法确认到底是哪位员工消费的款项,比如住宿费的处理,应当找到相关负责人以及主管领导,在签完字后再进行账务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是:借“成本费用”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其它应付款”科目;待事后确认具体经办人员后,再进行再处理。借“其他应付款”科目,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所提到的6年之内可以随时抵扣进项税,是不是说6年之前的就不能抵扣了呢?
我的回到是肯定的。
但是,要想抵扣,前提是必须要满足一个条件,这就是企业财务人员要向所在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待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进行抵扣,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这次税改的好处有许多,在以前的文章中我已经一一列举过,在这里不再赘述。
我在这篇文章里想要补充的是,也是以前没有提到的一点就是,这次改革还有一个最直接的改变,就是对产品或劳务供应方早已开出多年的发票没有及时抵扣的,国家已经明确了有效抵扣时限是6年,而不是之前的一年。
此次抵扣期限的延长,无论是对大中型企业,还是对中小微企业,都是一个极其重大的利好消息。
因此,我在这里呼吁广大涉税会计人员,要充分利用好国家提供的税收政策,为更好地服务本企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