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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研究宪法监督以及完善我国宪法监督

2019-01-04  本文已影响1人  7f49178cb40d

摘要:宪法监督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一项制度,各国在完善这一制度方面都做出了许多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监督是必要的。本文通过比较各国不同的宪法监督制度,找到其中对我国可行的宪法监督制度,并对完善我国先发监督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宪法监督;完善;比较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的设置等等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社会问题。张千帆在《宪法学导论》中写到:“宪法是更高的法,不仅和普通法一样具有实际控制效力,而且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和解释,因而是衡量法律或立法行为合宪性的标尺。”其他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否则就是违宪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为了保证这一点的落实,必须实施宪法监督,让立法行为在宪法允许的框架下进行,让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于此,才能使社会秩序稳定,使宪法的原则在国家运行过程中得到贯彻。

倘若没有宪法监督,那么宪法只能是没有任何权威的一纸空文,是空洞且毫无意义的。宪法的权威会受到损害,公民对于宪法会产生一种可有可无的感觉。其作为最高的法的地位也会被淡化,不能保证宪法的实施。

二:比较各国宪法监督制度

当今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分为三类: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专门机构监督。

  (一)立法机关监督

在一些国家中,立法机关是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而让其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即是英国。英国历来奉行“议会至上”原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对其负责,因而不存在司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情况。这种宪法监督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尤为突出,例如苏联,朝鲜和我国。苏联将进行宪法监督的职权赋予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常设机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我国宪法监督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设人民代表机关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笔者肯定这种说法。让立法机关监督自己的立法是否合宪。这是一件奇怪又困难的事。奇怪在: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是按照自己制定的立法程序进行的,制定的内容也是且应当是合乎宪法的,那么就不存在违宪问题。除了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是否违宪以外。困难在:自己监督自己,这本身就是一件困难的事。人是有惰性的,或者说认为自己是对的这样的自大。比如上学时你就是不想好好念书,不想复习考试,但是老师和家长硬要你认真学习,要是让你自己逼着自己学习,那肯定是一件“难于上青天的事”,除非你思想觉悟高或者是你已经成熟了。我们不否定立法机关中有这样的人存在,但是是否人人都这样,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司法机关监督

这一制度的来源是美国。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该案中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无效,解决了此案。从此美国确立了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这种被称为美国模式的宪法监督制度随着美国的影响日益增强而被多国效仿,如德国,日本等。

这种监督体制十分及时及有效,因为它确立了司法审查体制。公民个人能够方便地进行起诉,加强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利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但是这一体制建立的前提是分权体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需要相互制衡,否则司法机关不会获得如此之大的权力。对于目前我国的国家机关结构是不能适用的,这会触及到整个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改革的进程必然艰难。

[if !supportLists](三)[endif]专门机构监督

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宪法监督,例如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起源于1920年的奥地利,由著名宪法学家汉斯•凯尔森推动创立。且为降低该机构的受政治压力和政党的影响,宪法明确规定禁止宪法法院法官兼任国会议员或其他政府官职,任何政党的雇员或工作人员也不得被任命为宪法法院法官。正副院长不得在其就职前的4年内,担任国会议员或者政府职务。

宪法委员会最典型的模式是法国。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是一种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之外的独立权力,但是公民个人无权向宪法委员会提起违宪审查的请求。

这种独立的专门机构进行宪法监督的方式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因其独立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之外,它便不受任何一种权力的左右,更能够体现公民意志,公正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并且由于它的专门化,它能够更加及时且集中的进行宪法监督。正如社会大分工带来的效率提高一样,每个人只做一件事。

三: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可以说几乎为雏形状态。由于效法前苏联,我国实行的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议行合一”,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尽管《立法法》已经出台并且于2015年进行修正,我国的宪法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相关宪法性文件仅仅规定了监督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如何启动宪法监督程序,宪法监督的内容,诉讼的主体等等相关内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我国的宪法实质上流于形式,并未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笔者想就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提几点建议。

[if !supportLists](一)[endif]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是这项权力并未真正行使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持续十几日,其常委会每两月开一次会,职能多,很难抽出时间去专门进行违宪审查。另外,如上文提到的,立法机关即是宪法监督机关,难免会产生一些问题。立法机关很可能认为自己的立法是合宪的,因而疏忽对其立法的违宪审查。因此,很有必要效仿法国或是奥地利的经验,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因为我国并非三权分立式政治体制,因此不能采取美国模式。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具体的做法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由其独立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力。这个机构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下的一个独立机构。①

(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

仅仅有了宪法监督的主体是不够的,需要配套的程序,才能使宪法监督真正地贯彻落实。

首先是宪法监督权力的内容,宪法监督应当监督哪些法律规范,哪些机关的立法行为以及行政行为等等是否违宪。

其次是诉讼主体的明确。公民是否可以发起违宪诉讼,还是设立特定审查主体。笔者认为公民应当有权利提起违宪诉讼,这样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最后是宪法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启动宪法监督程序的详细规则等等。

(三)对于违宪案件的处理

当查明某项法规或国家机关的行为等违宪时,应该如何处理?将这些违宪的法规直接宣布为无效还是发回重新修订,革职违宪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还是进行赔偿?对于这些问题,也应当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出台。

基于以上,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来,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也有重要的意义。当宪法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运行良好,国家的权力得到了应有的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我国的宪政历程便又向前进了一步!

参考文献:①高凛,《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南京师大学报,2000年5月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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