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与会计

面对疫情,中小微企业能撑过这一难吗?

2020-02-02  本文已影响0人  彭怀文

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人们响应号召,绝大多数变成了“宅男”或“宅女”,即便是春节期间也只能“家里蹲”。

疫情对于经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面对疫情,中小微企业遭遇的困境

年夜饭、春节期间订餐大范围取消,相关业内人士称,很多餐厅一天的退订超过几十万元。商场人流断崖式下跌,餐饮最先门庭冷落。相应国家号召,避免疫情扩散,全国大部分餐厅休市……

为预备年夜饭、春节期间订餐而准备的食材,很多都是生鲜产品,沉重的店面租金、人工、水电费等,面对只有支出而无收入的窘境,有业主说:“退订让我损失惨重,物料准备了十几万的,要是停两个月,房租10万+所有员工工资50多万,都不敢往下想”。

更多业主担心:自己恐怕要从中产跌回底层了。

餐饮业是本次疫情中的重灾区,但不是唯一的,整个第三产业都可以说都是重灾区。旅游景点关闭,旅游成团取消,娱乐场所关闭,禁止聚餐,省级班车取消,公交、地铁、渡轮、出租车及网约车等暂停营运……

因此,很多人都觉得此次疫情对经济影响严重程度会超过非典。因此,我们可以看看2003年非典对于第三产业的影响。

当年SARS重创了第三产业,2003年第二季度第三产业增速仅为0.8%,增速比前一年同期回落6.1%,其中客运、餐饮、社会服务、旅游业受损尤其严重,客运量下降23.9%,航空下降近50%。

本次疫情爆发在春运之前,并且是在春运结束之前就进入全面防控。这意味着春节过后,各地人群能否按期返回工厂、企业上班,都还是一个问题。即便是员工回到了企业,如果要求隔离半个月,企业还是不能开工。因此,受影响的不仅仅是第三产业。

中小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低,面对疫情,很多人担心众多中小企业是否能够扛过去并生存下来,企业主担心自己的企业生存问题,员工担心自己的就业问题,供应商担心的自己应收账款能否收回问题……总之,除了疫情,很多人还有很多担心。

面对疫情,应扶持中小微企业

疫情过后,经济还要发展,人们生活还要继续……

中小企业是创造和吸纳就业的主力军,这是定论,毋庸置疑。因为有统计数据表明,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5%左右,就业人数占80%左右。

只有中小企业存活并发展,才能帮助社会解决大量的就业人口,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因此,国家才会对中小企业给予很多优惠政策,帮助其生存和发展,道理就在这里。

面对疫情,建议国家出台政策或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目前的难关。

面对疫情,万达等“好房东”减免租金引发的税务思考

面对电商的冲击,实体门店每况愈下,房东与租户也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现在,面对疫情,人们都不敢出门和到人员密集区域,对于实体门店的影响可谓是毁灭性的,本来准备在春节期间大赚一把也化为泡影!面对高额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杂七杂八的成本,很多中小企业主估计也是欲哭无泪吧。

好在很多房东也想通了“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道理,及时宣布免除租户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多家商业地产与购物中心运营集团宣布实行特殊时期租金减免政策,共同面对疫情。

面对疫情,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及时出手,捐钱捐物,充分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对于捐赠,只要是满足条件,均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笔者不赘述。

虽然现在还在假期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没有针对本次疫情出台专门的税收政策,但是可以想象至少会有类似于“非典”时期的税收政策出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全文失效)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全文失效)规定: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期间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二、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退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征收。三、对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凭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200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类似于万达等“好房东”免收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比照“非典”时期的税收政策,估计是很难享受到税务优惠政策的。

对于减半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还可以商业折扣的形式处理,免去少收部分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税金。但是,对于彻底免收的,则可能面临着“视同销售”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有人可能会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但是,疫情是突发情况,我想没有谁能未卜先知的在租赁合同中提前约定吧?因此,除非是作假或签署补充合约,免收租金的行为就属于“视同销售”。

同时,对于物业管理费,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收入,税法可没有类似上述不动产租赁的规定,也应属于“视同销售”。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好房东”们免收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显然也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税前扣除条件;同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还有可能需要确认应税收入。

此外,房产税,即便是没有租金收入,也应从价计征,按照房产原值扣除10%-30%后余值计算,税率1.2%;土地使用税,不管是否有租金收入,都应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印花税,根据租赁合同上载明的租金0.1%计算。

有人可能认为我在杞人忧天,人家万达等都是家大业大,既然敢减免租金,还在乎那点税金?

话,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也不能对灾难面前踊跃献爱心的企业和个人寒了心!难道不是应该鼓励吗?

同样的,房东中也不乏是有爱心的个人,对于减免租金也面临着上述的税务问题,难道不应该鼓励与支持吗?

同时,面对此次疫情,广大中小企业也是损失惨重,迟迟不能复工或开门营业,即便开门营业也是可以想到生意惨淡的情形,建议出台特殊的政策帮助一起共渡难关。

“房东”免收租金的行为,就是在实实在在的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目前的难关。

非常时期用非常措施!

因此,建议国家应该在政策上鼓励万达等“好房东”减免行为!建议财税部门从税收政策方面明确,在疫情期间减免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不征税,为此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但如此,建议国家还应出台更多的政策或措施,扶持和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存活下去。

面对灾疫,我们需要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灾疫过后,相信我们还会像03年那样再度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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