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院长庭长要亲自办案?

2017-04-19  本文已影响0人  2dc6235618bc

20174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法发【201710号),明确,自201751日开始,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具体指标要求,法院院庭长年度办理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额,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法院院长庭长是否应当亲自办案?这个问题估计没有人会觉得不应当,但为什么最高院还要特别规定要求法院院庭长必须亲自办案呢?

先说一下现实情况,我是一名律师,自然少不了要经常跑法院,见法官、见书记员,就我所了解的法院情况,现在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真的是案多人少,平均一个法官一年至少办300件案件,多的甚至已经达到了上千件,于是呢?案件的办理质量变得很差,很多案件已经不是法官在审案件,而是书记员,甚至是外聘工作人员。庭长办不办案呢,虽然有时候也办,但通常都只是挂名或者只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庭审,具体案件的审理还是由具体的承办人来审理。院长办不办案呢,我是没见过,院长也根本不会亲自办案,大家都知道每个法院院长的职责通常都是全面负责法院各项工作,而案件办理方面则属于主管业务的副院长的职责,作为一把手的法院院长怎么可能有时间有精力去亲自办案呢?即使有时间有精力,他是否愿意呢?会不会办呢?办理的效果好不好呢?都是问题,因此,院长并不亲自办案。

真正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要求院庭长亲自办案的是我国这两年一直没有中断的司法改革,特别是法院员额制改革,员额制让法官成为了特殊称谓,并非所有在法院工作的人都能成为法官,法院内只有三分之一的人能称为法官,使得员额法官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但从所有已经推行员额制改革的法官来看,院长、庭长几乎都是当然的入额。但入额后的条件就是必须办案,不办案的法官就要退出员额,即便是院领导也不得例外。占着员额又不办案显然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不是说院庭长是领导就必须办案,而是法官必须办案的全面落实。

最高院上述文件的规定,其实亮点并不是要求法院院庭长必须亲自办案,而是在文件中要求了为了保证院庭长亲自办案,各方面要做到配合和支持,要让院庭长愿意办案、会办案、有时间有精力办案。

总之,最高院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法院的院庭长必须亲自办案,是我们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全面具体落实,是我们司法改革的又一个进步,作为一名律师,我对最高院该规定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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