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辞职,有效吗?
2018-01-15 本文已影响0人
李霖律師
工作中,常有员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事后由于其他原因不想离职了,然后就以这些辞职方式不是法定的书面形式为由反悔,认为其辞职行为无效,令HR感到很困惑。那么,辞职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方式到底有不有效?
其实,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发送的内容,也属法定的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数据也属书面形式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所以,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其实也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