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金额超出受理法院的受案范围,该院是否还有管辖权?
2017-10-18 本文已影响2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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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63号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院观点: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0退的规定。本案应视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建公司的反诉有管辖权。该院以反诉标的额向上级法院移送案件,违反管辖恒定原则,属程序不当。
笔者在法院工作期间,也遇到一则类似案件,当时的意见同最高院的意见一致,且在一审的管辖裁定中明确论述了,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就应视为其认为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反诉金额超出受理法院的受案范围,该院是否还有管辖权?然而,遗憾的是,在本案管辖二审中,省高院对该问题并未论述,而是认定一审法院受理符合规定,即维持了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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