髙中历史必修103(岳)
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体的建立
一.《权利法案》制定和责任制内阁形成的史实,理解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1.《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颁布——立法权向议会转移
背景:(1)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控制了议会,迫切要求取得相应的政治地位。(2)斯亚特王朝奉行“君权神授”。(3)1640年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议会打出“自由”的旗号;(4)1688年的“光荣革命”,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士二世下台
内容: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司法权、财政权和军权等。
意义:①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议会主权,国王的权利受到议会的明确限制,它标志着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政体。②统治方式从人治转向法治,英国社会从此进入了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
2.责任内阁制的形成——行政权向责任内阁转移
①“光荣革命”后,国王成为“统而不治”的国家元首,内阁承担实际行政职责。
②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
③19世纪中期,议会变成两大政党之间的权力角逐,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上台组阁,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有行政权和立法创议权。
3.责任内阁制特点
①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
②责任内阁制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核心,名义上是对国王负责,实际上是对议会负责。
4.英国君主立宪制特点:
①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以责任内阁为核心;
②英国国王“统而不治”,是国家元首,扮演仪式性的角色;
③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名义上是对国王负责,实际上是对议会负责;
④内阁行使行政权,首相是最高行政首长,首相由议会多数党的领袖担任,有行政权和立法创议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⑤整个政治制度以代议制民主为基础。
二.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1、1787年宪法的内容
①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
②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三者独立平等,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体现的三大原则①联邦制原则:宪法规定了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同时让各州保留了较大的自主权。②分权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约。
③民主原则:总统和议会由民选产生。保证政府代表广泛民意,具有一定的民主性。)
2.政体为总统制共和制;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
联邦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联邦政府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大权,各州可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
国家权力结构: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三者独立平等,互相制约。
国会:掌握立法权。参议员——各州议会选出,每州2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由各州按人口比例选出,任期2年。
总统:掌握行政权。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总司令。
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9名大法官除非犯罪,终身任职。
互相制约:国会立法,但联邦法院掌握对法律的解释权;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总统批准方可生效。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任命官员、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批准方可生效。众议院有权对总统在内的所有文官提出弹劾,交由参议院审判。联邦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但须参议院批准,联邦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或立法的行为,如它认为总统或国会的某些法律条约和政策“违宪”,可宣布其无效。
3.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相同点:(1)都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2)同属于资本主义国家政体
(3)本质上均为三权分立的近代国家政治体制。
不同点:(1)英国:①政体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②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③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数是礼仪性的;④政府(内阁)掌握行政大权,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2)美国:①政体为总统制共和制;②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总揽行政权力,统率陆海空三军;③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独立,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④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各政党能否上台执政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获得议会中的多数席位,而在于能否在总统选举中获胜。
三.法国共和政体的最终确立
1.背景:第二帝国垮台,共和与帝制斗争激烈
2.标志:1875年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确立法国为总统制共和制(它的颁布标志着法国共和政体的最终确立)。
3.特点:共和政体,三权分立。
4.《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
(1)内容:①行政权归内阁和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及军队最高统帅,他由国民议会选出,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征得参院同意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内阁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②立法权归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由普选产生。
(2)作用:①共和派掌握实权;②共和政体的最终确立;③促进法国工业资本的发展。
四.1871年《德意志宪法》,比较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的异同。
1.1871年《德意志宪法》
(1)内容①规定德意志帝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皇帝和首相真正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②皇帝:作为国家元首,拥有宣战、媾和、缔约、召集和解散议会的权力以及统率权;③首相:作为政府首脑,由皇帝任命,只对皇帝负责;④议会:分为两院: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权力较小,对政府没有监督作用。帝国国会是人民的代表机构,有普遍平等的直接选举产生,对政府没有任何行政监督权,只参与制定法律和预算的权力;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
(2)特点: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
2.比较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的异同。
⑴君主立宪制有世袭君主;共和制的国家首脑由选举产生。
⑵从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上看:法国:议会拥有立法权;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内阁;总统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出;总统又有行政大权。德国:德国首脑(德意志帝国皇帝)拥有官吏任免权(帝国官吏及宰相);德意志帝国皇帝拥有立法权;德国皇帝可以召集或延期或结束两院,因此,德国首脑拥有绝对的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