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期违约金
在工程合同中通常都有对承包商耽误工期的违约处理约定。有的合同规定,每延误一周,承包商赔偿业主合同的百分之零点几到2%(或许还有更高的),但总的赔偿不超过合同额的百分之5-15%(通常遇到的数字范围)。也有的合同规定的更细,即 设置里程碑点,对每个里程碑点的延误,承包商应赔偿业主多少金额或合同的一定百分比。
那么,这些百分比是如何约定的呢?
一种是按照由于承包商原因使业主未能正常投产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来计算,通常再打一个折扣。即(预期收入-生产成本-应纳税金等)*延误天数/设计运转天数*折扣。一种是按照项目延期产生的贷款利息来计算。还有的认为由于延期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因此规定每延误一周按照合同额的0.1%-2%由承包商给予赔偿。比例的高低取决于业主对延误的接受程度或者是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
显然,如果能够计算出延误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按照这个损失给予赔偿是合情合理的。比如,一栋房屋建成后就出租给租户,且已经签订了租房契约,则按照租房契约上约定的价格作为赔偿价格是合理的。也可以酌情增加,因为毕竟给业主造成了声誉上的影响。
下述问题经常会遇到,可在合同起草或谈判时予以注意。
如果约定了过高的赔偿金,是否有法律效力呢?尽管有合同约定,但如果规定的赔偿金远远超出了可能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则该条款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无效。但是,承包商需要证明,误期违约金的数额是不合理的。这一点有时是难以证明的,此时法院可能认为双方的约定是由效的,而支持业主索要该违约金。
一些合同条款约定,如果延误天数不足一周时,按一周计算。这是否合理呢?因为损失的计算通常无法精确,既然有了约定,法院会支持该约定。
在设定了里程碑延误违约金后,如果前一个里程碑出现延误,但在后一个里程碑点被弥补回来。承包商是否可以向业主索要上一个里程碑延误的违约金呢?这种情况,依然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里程碑点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如2个里程碑点分别是2个加油站的交付时间,则不能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