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课堂-如实告知,想说爱你不容易
一、为什么要如实告知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正确引导客户如实告知,可以做到 “他好,你也好。”
对客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事后“赔不了”。
对保险公司:正确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承保,或实行“差别待遇”。
二、如实告知的原则
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原则二:有限告知原则
原则三:问啥说啥,不问不说,既要告知,又要防止过度告知。
三、如实告知的注意事项
告知内容不仅包括健康状况(通常包含住院、门诊、体检异常、症状等);医保卡外借情况(药店、门诊、住院)
还包括职业状况、高危爱好、是否前往高危地区等;
对于询问内容,需重点关注问题中涉及的时间约定。
1.症状 2.住院 3.门诊 4.体检 5.病史(告知注意事项,不限时间。不要把单条的询问时间和整体做混淆)6.职业状况(多种职业,按危险等级高者)7.高危爱好(是否从事,以此为生。和体检的区别)8.高危地区(伊拉克、阿富汗等)
其他“上述未提及的疾病”属于无效询问,如未列举具体疾病则不用告知。
9.正确理解两年不可抗辩(不可过度解读,误导消费者。保险法会支持消费者,但不纵容骗保者。)10.体检不可替代如实告知(即使体检了,也不能代替如实告知,还需要还告知。)
问题2、3在病史询问中很多疾病不限时间,均需告知;问题4,类似结节之类的检查在病史中会问到,不可忽略,需重视。
四、如实告知的正确姿势
针对健康告知:什么时间 + 什么原因(疾病或症状或常规体检)+ 哪家医院(或体检机构) + 做了哪些检查(或者做了哪些治疗)+ 检查或治疗结果如何 + 检查或治疗结果 + 后续是否持续治疗 + 是否有复查报告 + 目前状况 + 最新检查结果等。
多数情况下,提交的资料越完整,越有机会获得友好的核保结论。(是真的)
五、如实告知的错误姿势
错误一:只要没有住院就可以正常投保。(体检中发现血压、血糖偏高。高血压+高血糖,明显增加患并发症风险(心血管疾病、脑卒中、肾病、视网膜病变)
错误二:告知病史时,未做到全部告知。(细心,全面。注意第二诊断结果。健康告知需对健康询问中问到的病史做全面告知。
错误三:过度告知。(乙肝大三阳,多年健康体检显示肝功能、乙肝DNA、AFP及腹部超声正常)询问:乙肝伴肝功能异常,可不告知。
小结
1.把握好如实告知的原则:最大诚信,有限告知。
2.如实告知的正确姿势:逻辑合理,时间线完整。避免错误姿势。
3.读懂健康告知内容:读懂客户健康状况,读懂健康告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