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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020-07-14  本文已影响0人  通向财富自由之路

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功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2)劳动者不签: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工之日介于1个月~1年之间

(1)用人单位未签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签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用人单位未签: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1个月)

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期限:

(1)不得约定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小于3个月。

(2)期限限制

3个月(含)~1年,试用期期限≤1个月

1年(含)~3年,试用期期限≤2个月

三年(含)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试用期待遇: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经济补偿金计算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确定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的确定

(1)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年休假、医疗期、失业金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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