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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家训的法律价值____关于家规家训观后感的应制文

2018-08-07  本文已影响59人  清能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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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昨天的CCTV大型寻人栏目《等着我》里有一对年迈的夫妇寻找出走19年的儿子,儿子当年给父母留下一封信,然后杳无消息。嘉宾们非常不认同这个儿子的做法,安慰老人的同时纷纷讨伐这个儿子。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思考更多的是对这个儿子的行为有什么法律手段来救济和调整的问题。

无独有偶,古人也曾碰到这样的难题。明代就有这么一个故事:一位老翁控告自己儿子不知去向,三年后才回来,导致父母望眼欲穿。接到控告的知县查不出这青年在外干了什么坏事,又找不到处罚他的理由与法律条文。于是引用了《论语》上“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来指证这位年轻人的不是,处以面壁思过三个月的惩罚。

看来无论古人今人,都会碰到形形色色离奇古怪的民事纠纷,而这些纠纷中有很多并不属于法律所规范的,或者是依靠法律规范不能消化和解决的。

每当这些时候,裁判者就面临“找法”,公序良俗和传统的道德规范就首当其冲弥补着法律规定的真空。

而作为道德规范的家规家训,如今已渐渐成为家事纠纷中裁判者不可或缺的判断和教化当事人的素材。

02

记得学到中国法制史时,有同学曾脑洞大开提问:如今的民事行为有民事法律来调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那社会该是乱成什么样子?但奇怪的是无论上层政权如何更递,朝代如何变换,为何民众生活依然是婚丧嫁娶依然,市井交换有序?

确实,中国古代社会,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部分是很缺失的。古代人在民事活动里的是非曲直,主要是靠“礼”来判断与调整。所以才有孔子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

而礼与道德源于习惯与风俗,习惯与风俗的形成与家教环境有关。因此家规家训成为调整古代民事行为的主要规范。

民间的买卖关系、相邻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关系、借贷关系,交易中的失信、失德、坑蒙拐骗、尔虞我诈,生活中的不敬不忠、迕逆不孝在礼和家规家训中都有规范。

尤其是家规家训,内容大多是教人以立志、作人、修身的道理,给以忠孝、礼义、仁慈、诚信的教诲。它所确定的真善美与假丑恶的区分标准,成为规范约束和判断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

家规家训不只强调五伦为中心的规范规矩,同时也强调道德修养,推崇忠孝节义、尊尚礼仪廉耻。张之洞的家训便是始于“治家”而终于“修身”,家训中重视为官之德,也重视常行之德。金华胡氏家训“为官当以家国为重,以忠孝仁义为上”。杨慎遗训“临利不敢先人,见义不敢后身。”张氏家训强调“一言一行,常思有益于人,唯恐有损于人”,这些家训中为人称道的名训至今脍炙人口。

家训家规从个体规范到一般规范,从个别调整到整体调整,起着与法律相同的调整功能。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家规家训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朝历代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

03

如今的家规家训在婚姻家庭、乡村治理、社会交往、经济关系、公共管理等领域都发挥着教育和导向作用。

在弘扬孝柔和敬、尊礼睦邻、友善互助、正谊明道、守纲矜民核心价值等方面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法理学认为,“道德是人本能的东西,更是后天养成的合乎行为规范和准则的东西,它是社会生活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之一,也是做人做事和成人成事的底线。”事实上,家规家训作为道德规范也具备了这样几种功能:教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认识功能,社会矛盾的调节功能,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的教育功能等。

很多法院提出以“孝老爱亲、柔和理性、和谐和睦、礼敬礼尊”为内涵的审判价值理念。把孝、柔、和、敬”根植于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的家规家训等优秀文化运用到家事审判中。

同时面对赌博、喝酒、吵架、家暴等社会普遍存在的不良风气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现象, 更是把“百善孝为先”、“家和万事兴”、“孝老爱亲”等家风家训潜移默化的教育影响力渗透到家事审判工作中。

很多法官抓住家事纠纷原本的特点、特有的规律,在家事调解、和解、释明中充分引入家规家训道德规范,公开辨法析理。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很多法官援引家规家训调解案件。帮助当事人明德守格,尊重事实、诚信善良、知错就改、互让互谅。

在现代法制社会,家规家训是道德范畴,无法律效力,但对民事行为仍有积极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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