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道总裁也不好当呀
李四原任一家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于2007年7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同年8月27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李四的辞职议案。10月25日,李四认为公司在未通知其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了其辞职的议案,侵害了他作为董事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后李四于2008年3月10日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谁知事态并未平息,这方唱罢那边又登场,公司认为双方纠纷被多家媒体报道,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以李四无故起诉、撤诉,属于滥诉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这又是怎么回事?起诉和撤诉不是李四的权利吗?要解决这个问题,先要了解一下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准确判断权利行使的边界是在实践中准确适用该项原则的重要前提。在本案中,董事会的决议与李四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当李四认为该项决议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在董事会决议内容完全尊重李四个人请求的情形下,李四却无故提起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撤销之诉,之后又随意撤诉,他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当行使权利的范围,属于权利滥用。《公司法》第22条之所以赋予股东撤销诉权,是因为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一旦作出并生效,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对股东关系重大,赋予股东该项权利能够更好地保护股东的个人权利。但是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权利人行使诉权并非旨在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反而是以损害公司的利益为目的。另外,李四的起诉对自己无正当利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负面影响、股价波动以及实际产生的诉讼费用等损害。所以该权利的行使不具有正当目的,构成权利的滥用,为法律所禁止,李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