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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员工因“失信”被辞退?法院认定:解除合法!

2018-03-09  本文已影响14人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员工没有旷工,也未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好端端的为啥就被解除劳动关系了?原来公司在给其买飞机票的时候发现劳动者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于是将其解雇。下面信之源律师带您了解全国首例,员工因“失信”身份被解雇,法院认定合法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9日,原告薛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薛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薛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薛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薛某发出辞退信,以薛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薛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薛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向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00元、赔偿金6800元、加班工资12551元,共计22751元。

审理情况:仲裁委认定解除不当!

  2016年4月18日,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该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当支付薛某经济补偿金3400元,对薛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薛某不服,以某矿业公司为被告,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解除合法!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薛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薛某无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于2016年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依据该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薛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薛某已提供了考勤表证明加班的事实,公司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故薛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终审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薛某加班工资10786元;驳回薛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的典型意义:

  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公司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据了解,此类纠纷是全省乃至全国首次出现的新型案例,对今后指导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进一步压缩失信“老赖”生存空间,使其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创造全社会惩戒“老赖”的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将产生重要影响。

  该案审结后,引发社会热议。

  此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可以规范指导单位、企事业单位制定招工用人注意事项,对被录用人员是否要审查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作出明确的界定;信之源律师提醒,法院通过判决,对老赖们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如果在法院有执行案又不去履行,随时有可能保不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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