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审判的程序公正
文 陆诚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信息技术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社会领域。大力推进信息化,是党中央为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和世界发展的趋势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在信息时代,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要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尤其是要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来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中的程序公正。
司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纠纷,而非探寻真理。人们倾向于把实质的正确奉为真理,然而这种真理绝非现代司法之所长。霍布斯在他的《利维坦》里有一句名言:“不是真理而是权威制定法律。”①他的命题中,实际上隐含着权威与真理并不搭界的判断,这一点在司法过程中同样适用。
在司法公正的内涵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司法理念,二者既相辅相成又有着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程序公正,即严格遵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①转引自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
很多时候人们理解的所谓实质正确的答案其实并不存在。这时,程序的公正便成为唯一应当追求的目标。即使存在并且能够获得实质正确的答案,但有时这一答案却并不是司法所需要的,这时,程序公正便成了更高的选择。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探求实质正确并不是司法的唯一目的。因此,现代各国司法中对程序公正的关注已经超出了对实质正确的关注。以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得来的口供即使千真万确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这些手段与程序公正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驰,通过这些手段得到的实质正确对于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它的正面效用。遵循先例也是司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而这一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意味着拒绝纠正错误①。司法之所以有时宁愿墨守一项已经被证实是错误的陈规,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对于司法来说,在实质正确之外还存在着一个更高的价值,那就是司法的稳定性。而稳定性正是司法的程序公正所要求的,因为这种稳定的司法除了可以给人以较为可靠的预期之外,还能使人产生一种在同样情况下受到同样对待的感觉。
长期以来,我们对程序上的不公一直抱有一种相对宽容的思维定式和舆论氛围,认为只要最后的结果没有错误,做到了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有些瑕疵甚至不够公正,也无甚紧要。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能两全其美的时候,我们常常偏向于追求实体公正,而对程序公正不再“求全责备”。但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我国对于程序公正已经越来越重视。法治的宗旨在于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公正的结果,而不是避开程序公正来单纯实现实体公正。
①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5页。
实现程序公正的途径在于建立有效的程序保障机制。所谓的程序保障机制,在广义上意味着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而在程序或制度上设定的种种要求和规范性做法,在狭义上则指诉讼中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和在实际的制度运作中严格遵守这样的程序要求。显然,狭义上的程序保障更具有直接现实性,更容易操作,也与信息化更息息相关。20世纪90年代,上海法院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为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决定利用和发挥科技优势,构建上海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上海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经过近十年的努力,上海法院的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精、从点到面的逐步发展,形成了今天规模化、系统化的运行模式。在上海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已经全面实现了网络化计算机管理,如何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来辅助审判工作,特别是保障和促进审判的程序公正性,是法院信息化工作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利用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实现流程管理,有效制约法官个人权力在审判程序上的滥用,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999年度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法院改革的重点是改革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审判工作特点,适应审判工作的法院管理体制。”传统的审判管理模式具有极强的行政化和集权化特征,强调法院独立审判,不注重合议庭、法官在依法独立审判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充分意识到了传统审判管理模式的弊端,因此进行了审判方式的大胆改革,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功能。改革符合审判规律,改革后的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的权力大了,责任也更加重大了。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对审判组织的制约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对审判程序上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比如,一些法官由于自身的拖拉作风,或者受到其他影响,使经办的案件久拖不决,该判不判,直接导致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严重问题。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就是以公正和效率为目标,以诉讼法和法院的流程管理制度为依据,以案件审理工作为对象,运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科技手段,实现对审判工作的信息化、系统化管理。审判流程管理软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公开、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实现审判的程序公正。在上海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中,审判工作被划分为立案、分案、送达、排期、开庭、制作法律文书、结案、归档等若干个环节,并在各环节内细化各项具体工作的节点,承办法官必须在规定的节点期限内完成各项工作。比如对开庭时间、结案日期作出严格规定,设置个人工作台,详细罗列本人的工作任务、在办案件以及相关人性化的办理提示,如审限预警、超期报警等,通过应用软件使承办法官对自己当前的工作一目了然,有效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决的现象。
通过审判综合查询系统,可以实现案件的动态跟踪,可以快速掌握目前案件的进展阶段、开庭状态,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审限预警信息,如全市法院当天的收案、结案数,全市法院本月的超审限结案数、上诉案件数、发回重审数等等。大量实时的审判数据,一方面能够有效帮助承办法官严格遵守审判程序,使法官的审判节奏顺应流程管理制度,从而有效制约审判程序上的个人权力;另一方面,使审判监督机制从事后纠错机制转变成动态的事中监督,从结果监督转变成过程监督,使审判监督参与到流程管理之中,以保证程序的公开与公正,保证司法的廉洁。而所有这些的实现,都得益于先进的信息化和网络技术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实施。
(二)开发审判质量评估软件,建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办案的跟踪和检查,规范审判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官行为规范,明确法官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行为规范和责任,真正做到案子进行到哪里,监督制约就跟踪到哪里,进一步从工作机制方面促进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全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不是指狭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而是指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改进审判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广义的监督。要改革审判监督制度,加快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步伐,形成改革和立法的建议;要规范法官行为,监督法官依法审判;要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也为了增强审判监督、指导的针对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探索对案件审判进行科学管理的新方法,上海法院开始逐步推行针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工作的量化考核评估机制。审判质量评估指标要进行准确、实时的评估,有赖于高效、便捷的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高院审判数据中心实时搜集全市法院的审判数据,建立了一系列的审判质量评估数据字典和数据提取规则。审判质量评估软件利用司法统计指标,结合各种统计数据,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的量化模型,实现了自动量化运算、记分、统计和排名,大大提高了案件质量评估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上海法院审判质量评估系统还可以根据各个法院不同的业务需求和不同的考核要求,灵活配置评估指标和指标计算方法,可以对各项评估指标数据分别进行同比、环比等运算,可以随时保存评估结果,提供多方面的辅助决策支持数据。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能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状况,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全面管理。
审判质量评估软件所建立的评估指标不仅包含实体裁判公正率方面的指标,如结案率、二审改判发回率等,还包含了程序合法率方面的指标,如当庭宣判率。笔者认为,今后还可以设立更多的程序是否合法方面的考核与评估指标,如可以设立“开庭率”,即一审、再审以公开开庭方式审结的案件数与同期一审、再审案件结案总数之比。根据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均应开庭审理。按照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在确保一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同时,逐步提高再审案件的开庭率,“开庭率”的设置目的就在于强化庭审功能。还可以设立“公开审判率”,即公开审判的案件数与法定应公开审判的案件总数之比。设立这个指标,可以促进公开透明的审判机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法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外,公开审判率应达到100%。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其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失去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便无从谈起。因此设立程序合法方面的评估指标,可以引导法官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为基础,规范审判活动,严格遵守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
(三)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强化程序公开制度,提高诉讼透明度,完善程序公正的监督机制程序公开制度是指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正如西方那句著名的谚语: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长期以来,程序公开原则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这种公开,不仅是只对当事人和普通公众公开,而且也包括对新闻媒体的公开,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反映到审判过程中,就是要证据公开、质证认证公开、辩论公开、判决理由公开。所有这些,都能够以多种信息化管理手段为切入点,进行多方面的辅助管理。在上海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中,立案、审理、判决、二审、复查、执行等各个环节均可向涉案当事人公开。对于开庭前的公告,公开开庭审理的旁听、公开宣判、公开裁判文书等应当公开的程序,法院通过多种科技手段得到了很好的实现。如,通过各种显示屏,包括室外大屏、安检室液晶屏和法庭门口显示屏以及多台触摸屏,实时滚动播放、公开开庭信息、送达信息等。通过上海法院因特网网站可以浏览到全市法院的公开开庭信息、送达信息、执行信息等。2004年10月起,上海法院还在网站上开设了“网上信访”栏目,信访当事人如需反映问题,可以通过网络向高院及辖区所有法院的信访部门建议或投诉,相关办理结果也能够及时在网络上反馈给当事人。
针对以往司法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等中介机构的选择方式不规范的问题,高院深入进行了委托拍卖改革。根据《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操作规程》,开发了“委托中介管理系统”,将办案中的审计、评估、鉴定、拍卖等委托权与审判庭、执行庭分离,在办理集中委托的过程中不搞暗箱操作,而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统一参加电脑公开摇号。摇号过程公开进行,摇号结果一经确定即不能更改,且摇号过程、结果全部保留在电脑中备查。通过电脑摇号,每一家拍卖机构都可以得到相应的拍卖委托,使全市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工作进一步趋于规范、完善。
程序公开的精髓和实质在于裁判理由的公开,它的载体就是裁判文书。为了使社会公众了解判案论理过程,明晰法律指引方向,高院专门制定了裁判文书上网规则,并制作了相关软件,方便承办法官及时公开裁判文书。高院一直倡导法官应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使之成为实现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上海法院因特网上公开了全市法院的上千篇法律文书,这不仅可以提高法官书写司法判决书的法律推理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司法程序公正,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在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法院的审判模式,特别是审判程序需要有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来予以保障。上海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继续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加快审判信息等司法资源的合理整合,促进审判的程序公正,将是法院信息工作的重点。
(作者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