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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坐在副驾驶位上的你,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2018-10-03  本文已影响4人  小川方子

       近日,一则“将机动车交给醉酒的人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的法条引起社会的轰动。以云南首例案件为例子:2018年3月12日晚21时50分许,陈某在明知刘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交给刘某驾驶。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车由北向南行驶,十分钟后,刘某在驾车过程中与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教唆刘某驾车逃逸。23时50分,陈某陪同刘某到禄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对刘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刘某乙醇含量为154.59mg/100ml(乙醇/血)裁判结果是:被告人刘颖、陈尊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则法条扩大了承担危险驾驶罪的责任范围,不再是以前那样自己喝酒了,坐在副驾驶位上把钥匙轻轻一递给别人就没事了。除了云南的案件,也有很多地方落实了这条法律法规,如福建同安区的小伊,酒后将车钥匙轻轻一递,就成了危险驾驶罪共犯,他虽然只是 “坐在副驾座位上”,却与酒驾司机一同被起诉获刑;海沧区的老陈同样酒后没有开车,却被当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也和酒驾司机一同被起诉了……

      这里的共犯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第一种:“帮助型”共犯。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车辆构成共同危险驾驶。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如果醉酒驾驶者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提供车辆者仍可在危险驾驶罪的范围成立共犯,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只有他人在指令、强制的情况下,才可分别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纵容”程度下,是难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如果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对于驾驶者定交通肇事罪,但对于车辆提供者虽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仍然在醉酒驾驶中成立共同犯罪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示驾驶员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第三种:“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第四种:“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种:“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构成共同犯罪。

     第六种:“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第七种:“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这条“将机动车交给醉酒的人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的法条对教育和整治整个社会的酗酒后驾车问题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对整个社会酗酒驾车的民风问题和对人民素质的提高也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就目前的立法来看,如果朋友不劝阻酗酒后的人驾车,就可能变成共犯,这是片面的说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劝阻可能是一种道德行为,但并不是 法律上要求的一种义务至于在涉及到犯罪的相关问题时,由于每个犯罪的过程及事实不尽相同,应当就事论事,而不能一概而论地片面说和扩大说。因此,案例中“钥匙轻轻一递,就变成共犯”的说法,这不一定符合犯罪的基本要件,而极力劝酒也只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欠缺法律依据。当然,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醉酒,还要采用威逼、胁迫、指使等手段迫使酗酒者驾车,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变成共犯。

     始终,同事或朋友之间,大家应敢于担当,相互负责,少鼓动他人喝酒,坚决制止酗酒者驾车,坚决制止飙车行为,这样才能创造平安、文明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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