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2018年约束村干部有“新规”,征迁中可对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

2018-07-17  本文已影响0人  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团

村级行政单位是群众自治组织,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管理着村级事务。俗话说,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官不当干部。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村干部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显然,大部分村干部都是一心为民,全心全意为村子谋发展,为村民谋福利;但也有个别人竞选村干部是一心为己,一旦获取了权力就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收受贿赂等等。

自2018年3月20日施行《监察法》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

《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据此,若被征地农民认为本村村委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有关征地拆迁的履职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委员会进行报案或者举报。这无疑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值得在实务中深入探究的全新维权途径。

近年来,村委会自主搬迁改造、村委会腾退、村委会旧村改造、村委会协议动迁这样的征收拆迁项目越来越多。在土地征收项目中,村委会作为村民权益的代表者也实际握有很大的“权力”,但在很长一段时间行政诉讼里,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规定赋予了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但限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特定情形。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经常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配合区县人民政府与村民协议动迁等。如果有相应批准文件证明村委会系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委托的行为,则不能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以背后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无任何行政机关批准手续,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则应视为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最后提示大家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征地拆迁维权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织,其权力虽然很有限,却能给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带来重大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若村委会始终能站在村民这一边,始终以维护村民权益为己任,那么征地拆迁领域的矛盾纷争将有望大幅减少。针对村委会的必要监督,是广大被征地农民务必要引起重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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