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行政处罚

2022-04-29  本文已影响0人  王瑜书园

假冒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可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据《商标法》以商标侵权进行行政查处。可是如果假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该怎么处罚呢?现实中有些行政执法单位无所适从。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马坝油粘米”2004年9月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21年4月,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广东、江西、湖北、湖南等地多家企业涉嫌假冒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淘宝、京东、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情况上报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分别于5月31日、6月15日向广州市、佛山市和江西、湖北、湖南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涉嫌违规生产市场主体。江西、湖北、湖南等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县(区)移交案件材料,指导案件查办。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产品××袋(箱、包),包装袋××个,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

这个案件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专题研究,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对类似案件产生借鉴意义。

处罚结果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备注: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不是太明白。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备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备注:也不是太明白。

作者:王瑜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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