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后,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吗?
2020-12-08 本文已影响0人
邵帅Jello
刘某是某商场售货员,其与商场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中有约定基本工资。2007年8月商场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刘某与商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了一个柜台,向商场上交承包费,期限为1年。由于经营不善,自2008年3月份连续两个月亏损,为此,商场方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停发刘某3月份以来基本工资,刘某不服,于2008年6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其自3月份以来的工资,并支付赔偿费用。你认为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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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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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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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商场的劳动合同在承包关系成立后继续有效。因刘某与商场建立的是内部承包关系,身份是双重的,既是劳动者又是承包人。劳动合同的基本工资条款应继续有效。既然仍是劳动合同关系,商场就应补发刘某3月份以来的工资,而且还应向刘某支付赔偿费用。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且我国劳动法并未将经济效益不好作为允许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法定事由;因用人单位违法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