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政府》
2020-09-04 本文已影响0人
Roy罗恩
瞿同祖先生在《清代地方政府》中指出,清代的州县官实为一人政府:知州与知县被赋予地方政府的所有实权,他是法官、税官与行政首长,是以对邮驿、盐政、保甲、警察、公共工程、仓储、社会福利、教育、宗教和礼仪事务等都负有责任。
《清代地方政府》(一)治理机制
一人政府的形成始自宋代,而州县政府的僚属,特别是佐贰官权位则呈不断弱化的趋势,清代地方政府的佐贰官数量尤其稀少,没有实权,缺乏地位,不被精英看重,也不属于行政机构的基本配置。
由于缺乏体制内僚属的辅佐,是以州县官百事躬亲而不堪重负,地方行政不得不依赖由自己出资聘请的长随、幕友的佐助,形成体制外的行政班子,即真正帮助州县官管理地方的人缺乏合法身份,造成了种种不便,拖累了行政效率。
(二) 陋规
陋规是本书中重点论述的 ,在任何一个层面都存在着。财政收入本来就不多,名义上的税收是很低的,这里面的逻辑就是官员应是父母官,不应收很多钱,百姓也要轻徭薄赋。但这已经不是秦汉时期了,政府比以前大许多倍,财政必然亏空。
财政权全部归中央,地方只留下很少,又没有返还机制。这样一来,陋规费是必然的了。黄仁宇先生提出,要是当时有返还机制就好了,这样一来,资金的流动带来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发展,一个商业社会的原则就可以深入人心了。